机构能力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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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培训讲义乐山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曾发兵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律师一、法理学曾发兵电话:(0833)202808513908133123邮箱:zfb633@163.com目录:(一)法律概念及特征(二)法律规范(三)社会中的法律(四)法律体系(五)法律关系(六)法律的制定(七)法律的效力(八)法律的适用目录(自学内容):1、法律的价值2、法律的功能3、法律的运行4、法治国家理论5、西方法学理论(法系)(一)、法律概念及特征:法律是泛指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本质:(1)法律的阶级意志性(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的特征(1)法律的国家意志性(2)法律的普遍约束力(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4)法律权利义务性(5)法律的明确公开性(二)法律规范1、概念法律规范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表现为一定的法律条文。2、法律与法律规范的区别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而法律规范是法律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内容,法律则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必须对行为人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作出具体规定,这就是内容,它用文字形式叙述出来就形成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范可能体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个法律规范也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还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如我国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因素。假定:是指适用该行为规范的情况和条件,也就是说只是当该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如:“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文中,“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就是假定。处理:处理(又称行为模式),即法律条文规定的行为内容,即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如《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制裁:制裁(法律后果),指遵守和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合法行为法律规范总是予以保护,甚至奖励,违法行为法律规范总是予以制裁和追究。如以上的“责令改正,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就是制裁。4、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性质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5、法律规范的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所作的说明。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权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关于医疗机构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处理:卫生部1999年11月29日“卫医发[1999]第584号”解释“依照《条列》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超出登记范围的进行处罚;省卫生厅2001年10月26日“川卫医发[2001]83号”解释“应认定为无证行医,适用《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任意解释:指公民、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任意解释。(三)社会中的法律(自学)1、法律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法律有别于其它社会规范。法律是在风俗、礼仪、禁忌、习惯等社会规范中逐渐演变而来的,是通过不断总结,系统化而形成的,它的出现,对人的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法律的完整意识也在逐渐形成。2、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的性质,内容及其变化由社会生产力本身生产关系等社会物质条件决定;另一方面法律对经济的基础有积极的保护作用,正确地引导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同时,落后的法律制度又会抑制经济的有效运行,甚至使经济活动的进行成为无序。3、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法律和政治都是国家的权力,其关系是可简单地理解为法律与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政治是内容,法律是形式。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也是随政治的改变而改变的。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相同点:(1)道德所禁止的或许可的有的也是法律所禁止或许可的。(2)都是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不同点:(1)产生的时间不同(2)产生的条件不同(3)表现的形式不同(4)内容不同(5)实施的方式不同(6)违反的后果不同(7)有些法律与道德没有任何关系,如档案法、计量法、国家机关组织法5、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宗教对法律的影响:(1)观念方面的影响(2)程序方面的影响,如管辖制度,神明裁判等。(3)法律汇编方式,法律术语概念等。法律对宗教的影响:(1)在观念上,权利被引进了宗教教规。(2)在体系上,表现为宗教教规的法典化。(3)在概念和术语上,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如自然人、法人、无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等。两者的区别:(1)产生的方式不同(2)使用范围不同(3)内容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6、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1)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2)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立法产生的影响(3)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全新的手段(4)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的科技术语引入法律条文(5)法律为科学技术提供了进一步的良好社会环境(6)法律解决科学技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具有内在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纵上表现为法律渊源,横向上表现为法律部门。1、法律体系的特征(1)主观性与客观性法律体系的划分反映一定时代法学家、立法者的观念、理论,具有主观性,同时又与一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具有客观性。(2)统一性和和谐性(3)稳定性和变动性(4)层次性2、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5)规章(6)国际条约宪法宪法、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不得与它相抵触。法律法律,由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一类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基本法律。另一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法规和自治条列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所制定的。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指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省级政府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国际条约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3、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内容将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正当的行使,维护相对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行政机关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大类,具体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及行政救济法、行政监督法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其中各种单行的行政法规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构成。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三资企业”、国家等。内容(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民事权利可以放弃,行政权利一般不能放弃,特别是职务权利。义务,法律对主体某种行为的约束,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分离。客体指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三类。(六)法律的制定即法律的创制,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指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立法。1、立法的原则(1)遵循宪法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立法民主原则(4)从实际出发和科学、合理的原则2、立法权限(见法律渊源部分)(七)法律的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什么事有约束力。1、法律有效的条件(1)制定的机关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必须公布(3)法律必须有确定的名称和条文(4)不违宪(5)不与其他法律相抵触法律的效力:2、法律的时间效力(1)生效的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2)法律的失效:由立法机关通过后宣布废止,在制定时就制定了停止时间,新法公布后旧法自动失效。(3)溯及既往法律的效力:3、法律的空间效力4、对人的效力5、对事的效力(八)法律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授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公民或组织的专门活动,即司法和行政执法。1、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包括:正确(准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2、法律适用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律适用的过程(1)调查研究,确认案件事实(2)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3)依法作出决定(4)执行决定二、卫生法曾发兵电话:(0833)202808513908133123邮箱:zfb633@163.com目录:(一)卫生法的特征(二)卫生法的原则(三)卫生法律体系(四)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概念: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说,卫生法就是调整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卫生法的特征1、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2、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3、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二)卫生法的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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