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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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疑难关键技术应用专业培训班讲义(法规政策部分)2013年10月第一部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政策第二部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录第四部分: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相关设计规范的解读一、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二)《浙江省实施人防法办法》(2004年1月);(三)《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部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政策二、文件依据:杭州市物价局(杭价费[2005]174号)、杭州市财政局文件(杭财基[2005]566号)、杭州市人防办(杭人防[2005]106号)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人防工程建设范围: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解释:1、国家,2、省定城市,3、省定重点镇;4、工业生产厂房、5、配套设施。(二)规划范围: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解释:1、重要经济目标区[国家、省、市、区、县(市)确定,规划定;范围];2、住宅楼;3、农改居。(三)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说明:1、十层(架空、跃层、技术层);2、埋深3米(起算点、位置、依据);3、首层建筑面积(主楼、裙楼,多层一部分);4、修建6级(等级、非6级规定、人防专项工程)。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解释:1、6B级防空地下室(杭州的建设过去、现在、将来等情况);2、同项目规划范围内(一个立项),易地建设(两种情况);3、50%修建6级(怎样为业主把握、别墅排屋低密度建筑群)。3、除(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解释:1、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一个立项批复、一个规划许可证);2、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分次实施的)。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解释:1、2000平方米的概念;2、一般情况下等级的确定;5、杭州市区所辖重点城镇除(1)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解释:1、杭州市区;2、重点城镇(萧山的重点镇)。3、建设的政策标准(减半;各不一样,应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四)地下工程兼顾人防要求: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解释:1、地下交通干线(坑道、地道,等级,功能);2、地下过街通道(基本无);3、地下停车场(单建工程,规划等级规模,一般情况下);4、其他地下工程(结合民用建筑);5、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地铁、过江隧道的等级,其他的等级);6、实际的操作(如何进行审批)。(五)民用建筑,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释: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什么意思,费用标准,如何为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2、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解释:1、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2、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规范表达3.2.1条);3、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3、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4、其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解释:1、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区域内建设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解释:1、人均掩蔽面积(定义,与建筑面积的关系);2、国家规定要求(1平方米掩蔽面积);3、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有待出台);4、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规划?)。第二部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一、人民防空工程的定义:1、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2、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施设备用房组成。3、《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杭州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款: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简称兼顾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简称加固改造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解释:1、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空间的建设情况(每年审批、竣工、总量情况);2、设计企业的发展规划。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解释:1、国家的计划打算(监理管理的借鉴意义)。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解释:1、大型人防工程(投资2000万元以上,面积);2、中型人防工程(投资2000-600万元,面积)。(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解释:1、设计奖(国家有,省市还没有)。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解释:1、专业软件(各类规范的荷载的确定)。2、乙级2.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1、甲级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2、乙级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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