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林地专题讲座林地管理的形势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十二五”期间,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时期,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等种种因素都促使土地需求量显著增加。我省林地资源十分宝贵,人均有林地面积为0.013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绿色江苏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服务于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任务十分繁重,随着国家对耕地实行最严格保护措施的逐步到位,大量建设项目用地必然向林地转移,林地保护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加大。林地是林业建设发展的基础,因此,一定要把林地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进一步强化林地的保护管理。林地管理现状与目标“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保护管理林地的职责,依法管理林地,严格林地占用征收的审核审批,引导节约使用林地,注重林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坚决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林地管理要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有关技术标准林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占用征收林地类型: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灌木林林地、疏林地、未成林林地、宜林地等)。林地占用征收分类1、永久性占用征收林地2、临时占用林地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永久性占用征收林地《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林地占用征收的许可是土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1、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2、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占用林地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要求: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注:以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无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法秘函[2000]110号)省级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林地占用征收许可权限为:一、永久性占用征收林地,防特林地10公顷以下,用经薪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需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二、临时占用林地权限为:防特林地5公顷以下,防特林地以外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20公顷以下,需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按照(苏林政【2007】29号)文件规定,对非国有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的,20亩以上需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一、临时占用林地权限: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为除防特林地以外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为除防特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二、对非国有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的,20亩以下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审批权限(1)国有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其委托的单位)批准。(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需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占用林地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含使用林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四)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五)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财综〔2002〕73号)。(七)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林资发[2003]139号)(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附图(红线图)(九)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0〕231号)。(十)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十一)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项目的请示文件。以上十一种材料(一)……(八)由用地单位提报。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1.应明确提出申请的单位是建设用地单位(业主),而不是施工单位。2.申请内容包括:占用征收林地用途、面积。3.当用地单位申请面积与林业主管部门核实面积不一致时,若申请面积大,以林业主管部门核实面积为准;若申请面积小,请用地单位重新申请上报。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应明确项目批准文件,不是专指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项目批准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重要依据。2.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红线图)。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对项目进行批复。占用征收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材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四)使用林地申请表凡永久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还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均应填写此表。1、封面由用地单位填写,并加盖用地单位印章。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用地单位名称以公章全称为准。2、项目名称:以项目批准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准。3、林地面积: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蓄积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4、林地现状:经济林林地,除耕地(含菜地)上的果树林外,全部是经济林林地。5、被用地单位:山林权不一致的,写山权权属单位,括弧内写林权单位。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以林地权属单位填写。6、用地位置:林权证上没有记载林班、小班的、应填写土名。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标准征收。1.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法定的收费2.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3.按照征占用林地面积足额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补偿费的有关标准四项补偿费是指: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综〔2002〕73号):1.用、经、薪林地及苗圃地6(元/平方米)2.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3.防特林地(国家重点防特林地)8(10)(元/平方米)4.灌木林地、疏林地3(元/平方米)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上述征收标准的2倍7.农民按规定标准建宅占用林地暂不收费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六)三项补偿(助)费协议1.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2.目前执行的是《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3.该项工作是保证用地方和被用地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材料,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七)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此材料是确保被征占用林地和林木无权属争议的唯一条件。1.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2.未发放林权证或丢失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材料。3.对有权属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必须具有资质的人员(不少2人)对征占用林地的现场进行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1、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2、现场查验意见:该项工作非常重要,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严格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要明确征占用林地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特别要说明清楚是否涉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3、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查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九)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1.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2.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的规划面积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的面积。3.内容详见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用地单位在××县××乡(镇)××村建设××项目,需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公顷。为了保证我县(市、区)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现我局提出如下措施:一、植被恢复设计单位:二、时间:××年××月三、地点:××县××乡(镇)××村××林班××大班××小班(不能是采伐迹地,只能在宜林荒地或荒山)四、恢复森林植被面积:××公顷五、树种及密度:六、资金安排七、责任人××××××县林业局年月日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十)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项目的请示文件市、县、区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项目的请示文件。要明确:1.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2.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件3.征占用林地面积、地类或林种、位置(乡或镇、村)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情况等内容征占用林地的受理及初审1.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2.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若申请的材料齐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的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申请林业用地审核审批表》3.按照行政许可的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或补充材料;对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审核上报。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或上报审核(一)属于交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申请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