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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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宣告死亡申请书5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宣告死亡申请书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宣告死亡申请书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2申请人: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xxx(死亡人姓名)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系xxx(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xxxx(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xxx为死亡。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签名或者盖章)20xx年x月x日宣告死亡申请书3申请人:朱俊香,汉族,出生于1939年11月30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志安死亡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出生于1925年4月16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宣告死亡申请书。申请人朱俊香与被申请人王志安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9日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志安为死亡。此致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4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年来省市工作,工作单位为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市的公司宿舍内。年月日,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年月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法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精编资料,供您参考行公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此致省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书5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年来x省x市工作,工作单位为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市的公司宿舍内。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20xx年x月x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依法作出(x)x法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此致x省x市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x月x日精编资料,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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