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四年十二月目录一、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状况问题三、各阶段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四、趋势和前景二、法规及环境管理争议及反对日趋尖锐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显现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状况及问题二、环保法规和项目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制度●水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批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以及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饮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第二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七)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委会发布《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七)其他《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环境管理已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需要环保部门单独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工程设计各阶段中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都是工程设计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者是互为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明确开发建设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为工程优化设计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任务概括起来有:明确环境问题,进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拟定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估算环境保护投资,制定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计划等。工程规划设计的环评是贯穿于工程设计全过程,直接参舆工程设计。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其次,报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执法的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三同时”管理服务。工程规划设计各阶段的环境评价、设计与工程优化设计相结合,把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各阶段方案中。不同阶段的环评工作深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评价大纲的编制与审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大纲,评价大纲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总体设计,应在开展评价工作之前编制。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报,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评价大纲进行审查。这时建设单位方可与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批承担评价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环评大纲开展工作。评价单位应把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环节的质量关,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三、各阶段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规划及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实施及验收阶段●移民安置中的环保水保工作1、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法》《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流域治理与开发涉及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多方面,在流域开发中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流域规划环评就是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正式颁布,明确要求流域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流域规划环境影响具有广泛性、负责性和累积性的特点,目前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方法已较成熟,而流域规划与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性质、方式均不同,现有的评价方法无法适应其要求。目前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正在进行修订。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2年水利部、能源部颁布《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规定:江河流域规划应把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目标,使治理开发的流域在经济、社会与环境方面得到协调发展;对流域规划方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是预估、评价江河治理开发对流域环境的影响,并研究维护和改善环境的对策、措施,完善规划方案;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是流域规划的组成部分,评价工作贯穿于规划的全过程,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告中应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1997年水利部颁发《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中第十七章环境影响评价中也作了类似规定。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项目建议书阶段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中第八章规定: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说明项目区的环境质量、环境功能等环境特征;根据工程影响区的环境现状,结合工程开发的性质、规模、运用方式、移民安置、施工组织方式等特性,简要分析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有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或环境保护规划的,应说明工程开发是否与这些规划的目标相协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否存在工程开发的重大制约因素;对环境的主要不利影响,应初步提出减免的对策和措施。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基本明确工程开发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提出影响工程规模的主要保护目标的环境需求,为项目立项提供环境依据。所谓环境制约因素,是指那些工程建设对可能涉及的重要环境因子的影响是不可逆的、长远的、和不可接受的。应着重关注工程建设是否涉及诸如自然保护区、文物、珍稀动植物、供水水源地、城市取水口等环境敏感点,从宏观上作出是否存在制约工程开发的环境因素的初步分析结论。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明确工程影响区域现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现状环境问题的影响趋势;对重要环境因子的初步预测评价,提出的可能影响工程规模的环境约束(如最小生态流量和下游环境需水量)。对水文情势改变较大(河道外用水较多)的工程,尤其是涉及跨流域调水工程,对调出水量进行环境合理性分析,配合规划专业提出环境需水量要求。对存在环境敏感点(区)的工程,提出的环境需求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分析篇章8、环境影响分析环境现状概述环境影响分析预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初步评价意见及建议附图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水土保持主要内容:项目区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及其预防监督与治理状况,包括项目所处“三区划分”(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划分)的情况与要求。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影响与估测: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初步估测新增水土流失量。水利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布局与初步方案:提出对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水土保持初步要求,初步确定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总体布局。初拟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布置,提出下一阶段要解决的问题。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确定估算原则和依据,做出投资估算。项目建议书水土保持篇章项目区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初步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影响与估测。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布局与初步方案。水土保持投资估算。2、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