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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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所得税科王猛一、汇总纳税的概念汇总纳税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常见的是企业将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这种形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区分的问题不要看名称•不要看企业名称,关键是看企业的性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关键看性质•要注意总机构下属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分支机构范畴。汇总纳税企业层级问题主要看企业的架构,不要看本地行政级别。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性质问题汇总纳税企业性质(种类)收入全中央跨省省内跨地市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性质问题区分汇总的范围不能只看总机构是否在省内或市内,要看所有分支机构的经营地点和范围总机构(郑州)二级分支机构(郑州)三级分支机构(新郑市)三级分支机构(金水区)二级分支机构(焦作)三级分支机构(博爱县)二级分支机构(晋城)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及管理方法新法实施前新法实施后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是否为法人(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1.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58号)省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豫国税公告2014年2号)(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2.我市税源情况未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总分机构企业(国有邮政企业,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等15家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共16家企业。截止2014年4月底,12个类型企业及下属分支机构。包括:郑州铁路局在我市下属3户分支机构;中铁快运在我市1个营业部;焦作市邮政局及下属6户县(市)局;邮政速递物流焦作分公司及下属6户县(市)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焦作分行及下属6户县(市)支行;工商银行焦作分行及下属12个支行;农业银行焦作分行及下属10个支行;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及下属10个支行;建设银行焦作分行及下属13个支行;农发行焦作分行及下属7个支行;中石化焦作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加油站;中石油焦作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加油站。(详见附表1)(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信息备案: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所有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局文件明确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申报纳税: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产损失: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二级分支机构;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三级分支机构,由三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1.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省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豫国税公告2014年2号)(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2.我市税源情况截止2014年4月底,全市共有跨省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19户,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61户。(详见附表1)(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信息备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基本模式: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进行预缴和年度汇缴。(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预缴方式: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50%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二级分支机构按各自经营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其集中就地预缴。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汇缴方式: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具体预缴汇缴分摊税款的计算见附表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资产损失: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优惠备案: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三)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1.主要政策依据省国地税联合发布的《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公告〔2013〕4号)省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豫国税公告2014年2号)(三)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2.我市税源情况截止2014年4月底,全市共有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8户,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12户。(详见附表1)(三)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共4户)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所得税管理及收入缴库办法不变。(总机构统一缴纳)(2)另外未经省局确认的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经省局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管理。其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预缴,总机构进行年度汇缴,分支机构不进行年度汇缴。(三)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3.管理模式预缴方式可主要分为二种,一是按照实际利润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原则为60%,确有困难由总机构报省局调整确认。二是按分配税款方式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具体方式须经省局确认。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具体管理模式见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具体预缴汇缴分摊税款的计算见附表2),(四)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1.主要政策依据省国地税联合发布的《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公告〔201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原则上由各地依照本办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根据以上规定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严格按照省局办法执行。省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豫国税公告2014年2号)(四)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2.我市税源情况截止2014年4月底,全市共有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19户,二级分支机构183户。(详见附表1)(四)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3.基本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分级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四)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4.具体管理办法(1)登记管理: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包括各类型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四)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4.具体管理办法汇总方式申请及确认:汇总纳税企业应将企业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及汇总纳税资料逐级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未经确认的,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资料包括:总、分支机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总机构拨款证明、设立分支机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财务核算办法、管理制度以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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