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呵护人类的共同家园-泡沫行业CFC淘汰项目监督执法培训环保部外经办2009-3-20一、臭氧层保护条约体系及其进展为了保护人类共有的地球,国际社会分别在1985年和1987年签署了两个保护臭氧层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即:《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1985年),标志着保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的开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议定书》,1987年),真正对CFCs等ODS的生产、使用实行逐步削减的控制措施。《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990年)确定了建立基金机制、确保国家间的技术转让在最优惠的的条件下进行的原则。该修正案为实施《议定书》建立了一个多边基金,这个基金将接受发达国家的捐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国际法:《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了受控物质种类:—CFC,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HCFC规定了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数量规定了受控物质的淘汰时间表对贸易进行控制,要求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系统要求各缔约方报告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数据建立了公约运行机制,建立了资金支持机制建立了定期评估机制中国加入公约和议定书的时间1989年9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1年6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2003年4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1992年制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1999年进行了更新。政府战略:恪守履约义务行业方式淘汰强化政策法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同步发展替代品加速淘汰进程《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政策与监督管理地方环保局: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监督当地受控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出口以及多边基金项目实施;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掌握当地企业ODS的生产与消费状况;通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ODS及其制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多边基金赠款项目等。二、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1)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中国政府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负责履行《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组织实施《国家方案》,并审核各项执行方案和提出决策性意见。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成员单位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安部等二、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2)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宜。负责《公约》、《议定书》和《国家方案》的具体实施;协调ODS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制定保护臭氧层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二、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3)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理事宜。由环境保护部、海关、商务部等派人员共同管理三、政策法规体系(1)生产管理政策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或使用ODS的生产设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消费管理政策根据替代品及其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经济可行性,适时调整有关ODS制品使用的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并颁布有关的非必要场所的使用禁令,逐步减少ODS消费量。根据各行业淘汰计划实施的需要,适时在某些行业发布ODS消费禁令或实行ODS消费配额制度。三、政策法规体系(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把ODS生产和消费纳入到现有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体系中,以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更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国内ODS的生产和消费状况。产品质量管理政策对ODS替代品及利用替代品生产的制品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以促进ODS替代品及其制品产品质量的改善,保证ODS淘汰进程的顺利进行。三、政策法规体系(3)环境标志制度不断适时修订有关替代品的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对ODS及其制品的替代产品按照规定颁发环境标志,以促进相关产品的更新换代。进出口管理政策在利用ODS生产配额管理制度控制ODS国内生产量的同时,对ODS进口实行进口许可和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凡需要进口ODS的进口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许可,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口,海关凭证验放。三、政策法规体系(4)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建立并继续完成完善保护臭氧层、淘汰ODS的监督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数据申报、报告与核查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执法监督手段,以确保《国家方案》所确定的淘汰目标得以实现。○2002年实施了CFCs生产的驻厂督察员制度,○2003年实施了四氯化碳生产的驻厂督察员制度。●尤其重要的是,2003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将保护臭氧层政策法规的执法监督纳入到环境监察系统的日常工作当中。四、中国履约现状—进展履约工作已经取得巨大进展—已经淘汰占基线水平85%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全氯氟烃和哈龙的淘汰基本完成—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公众意识有了显著提高—建立了广泛的合作框架和伙伴关系履约现状—履约思路转变——履约整体思路的转变:以项目淘汰为主项目淘汰与监督管理并重以资金措施为主政治、经济、法律、政策以中央直管为主中央+地方实现阶段性目标注重可持续履约履约现状—当前形势和挑战任务:—保持履约势头,维护履约成果—继续完成剩余物质和剩余行业的淘汰,CTC,TCA,甲基溴,HCFC—打击非法生产、非法使用和非法贸易措施:—继续实施行业计划—大力推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加强立法,完善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地方履约能力建设五、泡沫行业背景(三个特点)用量大是中国最大的CFC消费行业,1999年聚氨酯发泡CFC-11消费占全国CFC-11消费量的75%,占全国CFC总消费量的42%。行业广根据产品用途分布在冰箱冰柜、热水器、冷库、汽车内饰件、管道保温、建筑/建材(保温)、运输(车辆保温)、喷涂等行业。淘汰难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规模小、寿命短,流动性大,经营和管理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无行业主管部门。六、泡沫行业淘汰CFC情况在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领导下,由泡沫行业淘汰ODS特别工作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据统计,泡沫行业已实现CFC淘汰约3万吨已受益企业数量达数百家项目执行模式不断改进,从单个项目到伞形项目,再到工业重组项目及省市项目。泡沫行业已于2008年完成全部CFCs淘汰目标。六、泡沫行业淘汰CFC情况(续)相当一部分非项目企业已完成淘汰,因为:-CFC生产行业也已进行了替代,于2007年7月1日停止了CFC的生产(必要用途除外),市场上正规渠道供应越来越少-国家已出台泡沫行业禁止使用CFC作为发泡剂的政策,替代是总的趋势-国外对我出口产品的要求-企业对用替代品进行生产施工的能力加强我国泡沫行业CFC淘汰具体时间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5号]中公告:自2008年1月1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我国泡沫行业CFC淘汰时间是:2008年1月1号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禁止销售!七、泡沫行业非法使用CFC问题为什么还有企业热衷使用CFC-11?(1)利益诱惑。作为发泡剂,目前非法生产的CFC-11在国内是最便宜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自身价格低;由其发泡产生的泡沫制品体积大。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利益诱惑。(2)替代技术不过关。目前国内所有的替代品都无法达到CFC-11所拥有各种条件。比如:配套的助剂较少,价格较高;配方技术不成熟,经常出现难以解决的应用问题。(3)优异的制品物性。从衡量保温性能的导热系数来说,CFC-11是最好的。其它性能如基材粘接性等,其他替代品也是望尘莫及的。(4)成熟的加工经验。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于CFC-11发泡剂应用的经验,而新的替代品对于他们来说就相对比较陌生。泡沫行业CFC淘汰存在的问题淘汰工作面临国内外的监督:-国家审计署进行的审计-国际执行机构世界银行的核查-国外非政府组织(NGO)对CFC的彻底淘汰关系到国家履约问题关系到我国实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问题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声誉问题八、泡沫行业CFC淘汰监督执法主要工作内容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经常性地对企业、组合聚醚供应商、CFC-11经销商、商场等的泡沫产品和原料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执法;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进行泡沫行业CFC-11替代宣传,使泡沫企业和广大泡沫产品用户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主要政策法规(1)大气法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大气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主要政策法规(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轻工):9.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10.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主要政策法规(3)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1998年1月1日实施)A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2007年)B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2008年1月1日实施)C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在现有政策管理框架基础上制定全过程管理理念,生产配额证、使用配额证、进出口配额证数据报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履约管理责任—数据报送、监督检查强化了惩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2007年1月份正式报送国务院审批2008年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赴青岛、烟台进行立法调研计划2009年上半年正式颁布九、实施监督执法的建议树立履约安全意识,强化环境执法观念广泛深入地作好调研工作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九、实施监督执法的建议(续)加强省、市间执法工作经验交流重视信息情报获取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等采取措施主动获取情报宣传、培训、执法结合并举。依靠行业部门与专家既要形式履约,更要安全的实质履约。有关信息查询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谢谢!期待您的宝贵意见!环保部外经办王勇电话:010-88575789E-mail:wang.yong@mepfeco.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