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课程理论篇2无论企业是商品生产经营还是投资、重组、上市,今天的企业家不仅要关心企业的收入,同时也要关注着税负的支出。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与企业利益有密切联系。交税越多,企业获利越少;交税越少,企业获利越多。一个企业税负的多少始终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重要提示:税收是企业主要的社会费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纳税成本,是纳税人追求利润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企业纳税3纳税筹划的误区误区二与税款的多少有关与经营无关误区三纳税筹划无风险、无成本误区四无非就是亡羊补牢误区一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4【案例】“票、货、款”一致的背后案情–2003年年初,某市国税局某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商务有限公司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分局立即派出检查小组对该公司内部征管资料进行了查阅分析。1月22日调取该公司帐册凭证。帐面检查进项发票来自广州,货款也是汇去广州未发现重大问题。违法事实–该公司是一家虚假出资成立企业,为伪造经营假象,该公司每次收到对方寄来的发票和印鉴章后,将发票交给代账公司做帐,然后申报抵扣,再将货款以汇票形式背书到其控制的其他经营部帐上,提取现金。该公司共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65份,价税合计600多万元。5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有一座临街的商业用房。2005年度,该企业将这座商业用房整体出租给B企业从事餐饮和卡拉OK经营,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00万元。A企业财务人员经过测算,除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得缴纳12万元的房产税。该企业领导希望在税负上进行筹划,某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了一个方案:A企业可以将100万元租金进行划分,将70万元划分为物业管理收入,30万元为房屋出租收入。由此可减少房产税12-30×12%=8.4(万元),此外出租合同印花税也可以减少。同时,该事务所考虑到,如果是A企业直接和B企业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可能会不予认可。于是提出,由A企业的母公司C和B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提供物业服务,年服务费70万元,A企业和B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30万元。A企业研究了该筹划方案,觉得可行,采纳了事务所的方案,按筹划方法分别与各方签订了合同。6案例资料但是,B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准备停业,到年底只给了A企业15万元的租金收入,其余价款一直没有支付。经A企业多次催交,B企业总是以经营不善为由拖延支付。于是A企业将B企业告到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B企业承认未支付租金的事实。但B企业提出,虽然B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是C企业却并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有物业管理是B企业自己雇人提供的。因此,B企业拒不支付C企业70万元的物业服务收入。从本案表面看是对租金的分割,实质是因“分割”而产生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即提供“租赁”、“物业”服务的业务,应分别适用两种业务的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是,对A企业的上述行为,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100万元来核定A企业的应纳税额,那该企业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7悟和度理解背景资料:–E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4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企业的一项专利权账面价值400万元,因专利权逐步被其他技术取代,其公允价值(市价)降为100万元,E公司尚未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E公司2003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00×33%=132(万元)8筹划方案在2003年12月底前,E公司可以将该专利权投资于有关联关系的F公司,E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成本法):–借:长期股权投资400万元贷:无形资产400万元因此,E公司应当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400万元,即应当调减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E公司对外投资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00-300)×33%=33(万元)2003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9万元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9案例资料某物流企业集团内部设有批发中心和运输车队以及仓储管理中心等业务部,为了强化管理,企业内部以业务部为单位实行内部结算。批发中心负责对外销售批发商品;运输车队的主要任务是为本批发中心或其他大型商场等固定客户运输货物,业务空隙也接受市场订单,做一些其他业务,如帮助外单位运输一些零星货物等;仓储管理中心负责商品等的仓储及搬运等工作。2004年企业的内部核算资料显示:–批发中心实现商品销售收入560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为735万元–运输业务部的业务额为2160万元,其中外揽业务560万元–公司仓储管理中心结算的仓储业务额为1200元,搬运业务额为200万元–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万元,与仓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万元。企业处于微利经营状态。10案例资料–运输车队为批发中心、大型商场运输货物–运输车队为外单位运输一些零星货物运输车队物流企业集团仓储管理中心运输市场批发中心11相关法规链接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12相关法规链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税(1994)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13筹划思路与方法对于该企业来讲,应当将缴纳营业税的业务从货物流通业务中分离出来即可减少企业的税负,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将企业原来的运输车队独立出来,成立专业运输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案二:将企业原来的仓储以及搬运业务划分出来,纳入专业运输公司,并且各业务分项目分别核算(也可以单独成立储运公司)。–方案三:在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运输、储运公司与购货单位直接发生关系,即购货者在与货物批发中心签署货物供应合同的同时,也与运输公司签署运输合同,与储运公司(在成立储运公司的条件下)签署货物仓储以及搬运合同。14【案例资料】C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该公司2001年10月赊销给D公司一批产品,应收货款70万元,因D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预计货款难以全部收回。因为应收账款逾期未超过3年,而且D公司未发生破产、撤销等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该应收账款尚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在税前扣除。2003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33%=165万元思考:如何使C公司所得税减少?15【案例分析】在2003年12月底前,C公司可以与D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假设C公司同意D公司在2004年底前以50万元偿还货款,C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20万元贷:应收账款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按筹划方案实施后,C公司2003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20)×33%=158.4(万元)可见,2003年C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6.6万元。16节税筹划消极性节税案例资料A汽车制造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大型货车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汽车使用某种特殊的轮胎,一般由B汽车轮胎厂提供。2004年1月1日,A公司委托B工厂生产一批轮胎,经双方商议决定,由B厂自己提供生产材料,折价为40万元,收取加工费70万元,并议定于2月1日交货。2月1日,A公司提货并支付全部货款。双方认为B厂属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税由A公司申报缴纳,因此B厂的会计人员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A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月1日,税务机关在B厂查账时,认为这种方式的加工不能被认定为委托加工,而只能被认定为销售货物。17节税筹划案例分析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现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人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18案例资料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团不远的M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M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生产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方案一:资产买卖行为–振邦集团拿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不动产及生产线,M公司的税负总额为:2,000×5%+2,000×4%/2+(2,000—1,400)×33%=358(万元)。–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承担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负担较大。19分析与筹划方案二:产权交易行为,承债式整体并购–按照税法政策有关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M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或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合并方振邦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M公司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振邦集团还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不利。方案三:产权交易行为–M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资产为生产线,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即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N公司,然后再实现振邦集团对N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20分析与筹划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效果最好:–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N公司只承担M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振邦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得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筹划难点】–受企业管理人员思维方式的制约–受筹划人政策水平的制约–有关资产的价值确认–资产出让形式应包装到位,否则就有可能使筹划破产21案例资料内地甲企业拟在省外A市开拓市场,销售其产品。经过前期考察,发现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