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化遗产保护ConservationPlanningforUrbanHeritage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张松2011.09.04..《转型发展与城市规划》第四讲一、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一定的侧面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各地域的社会活动、意识形态、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文化遗产是社会发展历程中留存下来的真确的见证,也是市民的集体记忆和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具有史料价值的文献、手稿、图书等一级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构成一览表文化遗产相关基本概念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老/旧建筑——历史建筑/建筑遗产历史地区/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市/镇——历史文化名城古镇/古村落——历史文化名镇(村)大类中类小类具体对象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般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历史建筑,自然景观和环境等历史文化街区保存文物古迹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历史建筑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文化空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略)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构成分类主要保护对象保护对象及重点主要依《名城保护条例》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等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主要依《文物保护法》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文化遗产的基本构成城市遗产•广义的城市遗产,包括在城市行政辖区范围的所有文化遗产(有形的和无形、列入保护的和未列入保护的)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等);•狭义的城市遗产一般包括:(1)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2)城市内的历史地段,如历史中心区、传统街区、工业遗产地段等;(3)历史城区,包含公共空间、街巷肌理等在内的历史性建成环境(builtenvironment)。建筑遗产欧洲宪章(1975年10月)•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以及它们的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直到最近,人们才逐渐认识到:周边环境一旦遭到削弱,纪念物的许多特征也会丧失。•今天,我们已经认识到,尽管一些建筑群体中没有价值十分突出的范例,但其整体氛围具有艺术特质,能够将不同的时代和风格融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这类建筑群也应该得到保护。建筑遗产欧洲宪章(1975年10月)•历史中心区和历史地区的组织结构,有益于保持和谐的社会平衡。•只要为多种功能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条件,我们的古镇和村落会有利于社会的整合。它们可以再次实现功能的良性扩展和更良好的社会混合。《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年11月19日1.为本建议之目的,“文化财产”一词适用于:(1)不可移动之物体,无论宗教的或世俗的,诸如考古、历史或科学遗址、建筑或其它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或建筑价值的特征,包括那些仍以真确形式存在的、传统建筑群、城乡建成区内的历史性住区以及早期文化的民族建筑。它既适用于地下发现的考古或历史遗存,又适用于地上现存的不可移动的遗址。文化财产一词也包括此类财产周围的环境。(2)具有文化价值的可移动财产,包括存在于或发掘于不可移动财产中的物品,以及埋藏于地下、可能会在考古或历史遗址或其它地方发现的物品。2.“文化财产”一词不仅包括已指定和已登录的考古学遗址、历史古迹和建、构筑物,而且也包括未登录或未分类的古代遗迹,以及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的近代遗址和建筑。时间过去现在保护对象王室、宗教和政治的纪念物普通人的场所与空间管理部门中央行政机构管理社区、社团管理利用情况精英使用方式普通用途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转变二、日趋完善的历史保护法规体系•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准北京等24个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12月8日批准上海等38个城市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4日公布哈尔滨等37个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增补河北山海关和湖南凤凰•2004年增补河南濮阳•2005年增补安徽安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文增补山东泰安、海南海口、浙江金华、安徽绩溪、新疆的吐鲁番和特克斯、江苏无锡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9年增补江苏南通,2010年北海,2011年宜兴、嘉兴,中山、太原,蓬莱•目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累计达到116个。公布时间名镇名村小计2003.10.8.1012222005.9.16.3424582007.5.31.4136772008.10.14.5836942010.7.22.386199合计181169350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数量统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2002年《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2004年《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2006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2006年《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2007年《文物保护法》修订2008年《城乡规划法》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9年《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2009年《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0年《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00年以来颁布施行遗产保护相关法规一览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省文物保护(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2002年)城乡规划法(200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水下文物保护条例(1989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历史建筑与风貌区保护条例其他专项保护条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宪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国家法规地方性法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颁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即是针对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而设立的规划控制对策。办法对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2)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3)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一法一条例”→“一法三条例”时段1990~20072008年之后法律《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城市法规名称施行时间保护对象名称认定标准中的年限规定保护分级厦门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0年4月1日历史风貌建筑1949年以前重点保护一般保护哈尔滨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2001年12月1日保护建筑保护街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认定标准一类保护建筑二类保护建筑三类保护建筑上海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1月1日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建成三十年以上分四类规定其保护要求武汉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旧城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建成三十年以上杭州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05年1月1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成五十年以上(与上海市相同)北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5月1日旧城整体历史文化街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认定标准另定天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5年9月1日历史风貌建筑建成五十年以上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南京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日重要近现代建筑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