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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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林琳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目录受理与立案1调查取证2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3案件执行及撤案结案归档4一、受理与立案举报概念: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方式: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可以匿名举报应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立案等期限无具体规定一、受理与立案投诉概念: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的行为主体: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文书: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单位信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投诉请求事项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一、受理与立案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一、受理与立案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受理与立案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案范围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交叉的处理原则一、受理与立案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严重违法案件监察的原则疑难案件仲裁的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第2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一、受理与立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概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案件调查处理开始的标志,是每个案件处理都应经过的法定阶段法律后果:如果人力社保部门对利害关系人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投诉(包括举报)不依法予以查处,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受理与立案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的违法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问题。立案案件来源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的条件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立案的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19条。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的时效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一、受理与立案立案程序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日;负责人批准时应确定2名以上监察员,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立案时案由表述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一、受理与立案撤销立案撤销立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后撤销案件的行为。《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可以撤销立案的8种情形。立案案件的撤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的须书面告知,并对应注明投诉日期。一、受理与立案撤销立案的情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一、受理与立案案例一2011年10月12日,赵某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A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未按实为其缴纳2010年1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曾向市监察支队反映上述问题,但A物业公司否认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用工材料。最终,市劳动监察支队告知赵某,若有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赵某就社会保险费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庭审过程中,A物业公司又承认了未按实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因此,赵某要求市监察支队对A物业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对A物业公司长期以来存在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10月17日,赵某又来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该市许多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市物业行业实施检查。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本案中,赵某几次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举报还是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投诉主要是指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投诉人应是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举报则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续)10月12日赵某反映的以下事项:A公司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投诉,受理并立案查处。A公司未按实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但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以获取申请调解、仲裁书面证据为宜),应告知赵某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程序办理。要求对A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性质上属于举报,但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故不受理。要求对A公司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举报,应予受理、进一步调查。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续)10月17日要求对物业行业进行检查的行为性质上属于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对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信息(如名称、地址)及举报事项,否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或难以对该举报进行查处可要求进一步提供具体信息,若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出,则不受理如果你是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如何将举报投诉接待工作做得更好?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二详细询问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事项,积极引导举报投诉人提供相对完整的举报投诉信息,如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用工概况(人数、考勤制度、工资支付情况、加班情况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涉及岗位、具体情节等。对于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事项,仅根据接待时所获取的信息量不足以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可以先接收或者先立案,经过调查后再决定是否要受理或者是否撤案。一、受理与立案若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既包括举报事项,又包括投诉事项,应如何处理?问题三如果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中,既包括举报事项,也包含投诉事项,由于法律政策对举报和投诉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应承担的义务存在差异,应分案处理,即将此人举报的事项和投诉的事项厘清并分开,分别作为举报件和投诉件处理。一、受理与立案案例二2011年3月23日,劳动者王某来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反映其于2010年12月1日进入该市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该公司一直以来每月克扣其工资150元,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查处。王某知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且因其仍在该公司工作,故坚持其系举报而非投诉,要求为之保密,并留下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答复其处理结果。承办此案的监察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每月克扣王某或者其他员工工资的情况,并认为王某系举报,无须答复,便就此申请结案。2011年6月27日,王某认为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支队举报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并留下联系方式要求答复处理情况,但至今杳无音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并答复处理情况。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一王某是否可以以“举报”的形式来反映用人单位侵害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问题?为什么?如果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须采取“投诉”形式而非“举报”形式。同时考虑劳动者仍在侵害其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若劳动者坚持要求为其保密,由于履行保密义务会给监察执法带来极大困难,因此须向劳动者说明举报与投诉之区别,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劳动者以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举报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关于“举报”的规定。本案中,王某虽然采取了举报的形式,但内容是对他自身权益的维护,其实质是投诉。一、受理与立案问题二举报人要求答复处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答复么?为什么?通常情况下,举报有三种情形:一是举报人通过匿名、化名等方式举报,且没有登记有效联系方式;因没有联系方式,无法分辨举报人,则不存在应否答复的问题。二是具名举报,但未要求答复;对此,举报人没有要求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具有主动答复的义务。三是具名举报,并要求答复;在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实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如果举报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答复的,多认为举报人具有知情权,行政部门应予以答复。答复方式:由于相关法律未规定答复具体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等形式予以答复,也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答复。但不管采用哪种答复方式,均应注意保留相关答复证据。一、受理与立案思考要求通知或告知投诉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不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告知或告诉:如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对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当告诉投诉人。一、受理与立案思考(续)要求通知或告知投诉人的情况(续)《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社会保险投诉移送须书面通知投诉人。(《社会保险法》第82条)二、调查取证概念是指监察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或者有关部门了解、查证案件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活动。二、调查取证基本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应当由2名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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