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文档【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社区矫正文档”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社区矫正告知书(缓刑、假释)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六、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相关的集会、选举和被选举、任职和公安机关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等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8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社区矫正告知书(管制)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六、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5、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社区矫正告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六、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5、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七、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社区矫正告知书(剥夺政治权利)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监狱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六、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5、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6、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7、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危害社会性的言论;8、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9、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10、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告知书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自2011年起,对符合手机定位条件的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手机纳入GPS定位系统。1、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报到时,登记移动手机号码,按规定办理GPS定位系统手续。2、社区服刑人员手机遗失、损坏等原因,导致暂时失控,社区服刑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待办理新号码后,及时到司法所办理GPS定位系统手续。3、被纳入GPS定位系统的手机,仅限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赠与或借给给他人。4、GPS定位系统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考核依据之一。5、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所)负责对纳入GPS定位系统的手机使用情况的记录、考评。考评为:好、中、差。6、社区服刑人员故意逃避手机定位,屡教不改者,视为脱管,将依法通报公安机关予以查找。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告知书1、社会公益劳动宗旨:通过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实现矫正目的。2、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公益劳动。3、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应服从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低于12小时。5、联络员负责记录、考评。考评为:好、中、差。6、社会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的考核依据之一。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关于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参考样本)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街矫正办于××××年××月××日收到武昌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移交的《×××(或×××人民法院)监狱关于征求罪犯(或被告人)×××提请假释(或拟适用缓刑)意见的函》,我办高度重视,立即依据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对罪犯(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所在社区(或单位、学校)的意见,一一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调查详细情况归纳报告如下:一、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址。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简要介绍)和判决情况或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二、罪犯(或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基本情况,担保人居住条件和经济情况及担保内容简要介绍。三、审前社会调查经过1、向×××社区群干×××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人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2、向×××派出所管段民警×××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住所和个人、家庭情况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3、向×××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在学校的学习、兴趣、日常行为表现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4、向×××(家属与被调查人关系)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成长经历和家庭结构情况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5、向×××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在单位任职、工作表现及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与否;6、向被害人及亲属调查,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到位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7、向担保人×××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成长经历和家庭结构情况及是否担保与否;以上根据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选取调查项目四、审前社会调查结论通过以上多方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