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实务序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国际化的商标在占领国际市场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时,必须有代表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特征的国际商标。◆内容介绍1.马德里联盟国际商标2.区域性组织商标a.共同体b.非洲知识产权组织c.比荷卢经济联盟3.国际商标注册建议马德里联盟“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条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中国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先后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一,这位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同点基本目的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各国在商标注册方面的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同属马德里联盟,并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注册局统一管理;只能在缔约方成员国中间进行注册保护;国际注册申请时所需支付的货币均统一为瑞士法郎,并由国际局统一收取;所有国际注册申请都必须由缔约方原属国商标主管局统一向国际局递交。《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不同点不同点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签约国的资格要求不同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巴黎公约》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也可加入国家基础注册不同该商标必须是在所属国已经注册的,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被所属国商标主管部门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都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工作语言不同仅有“法语”为单一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为工作语言注册费、规费不同只需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费用要比“协定”多驳回期限不同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部分已声明的国家),若遇异议则可能更长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等必须通过所属国的商标主管局办理可以通过所属国的商标主管局办理,也可通过代理人或自己直接向国际局办理国家基础注册(申请)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1)截止2012年9月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7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成员国列表详见下页马德里成员国列表马德里国际注册(2)截至到2011年6月为止,纯协定国有:阿尔及利亚。即除了这1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可通过国内申请来进行。“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欧共体涵盖了27个欧共体国家,因此无需再另外指定纯议定书其中的欧共体成员国。马德里国际注册(3)纯协定国:国内注册为基础议定书:国内申请为基础纯议定书:国内申请为基础马德里国际注册(4)优点:费用,程序,时间,马德里:成员国87个1.费用较低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2.节省时间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3.手续简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通过商标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不需要逐个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手续简便。4.多类注册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可在一份申请中指定多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不同于大部分单独国家申请注册,只能一个类别一份申请。5.方便管理通过马德里注册在多个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只有一个注册号,一个注册日,一个续展日。而各国的单独注册则是多个注册号,不同的注册日,需小心纪录多个续展日。如企业的名称、地址变更,马德里国际注册可一次性办理在所有成员国的变更,可同时办理所有成员国的转让,也可以只办理部分国家的转让。非常方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马德里国际注册(5)缺点: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2.要求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纯协定成员国的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注册为基础,议定成员国可以国内商标申请为基础。但申请必须基于国内商标的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如该商标在原属国被撤销了国家注册,则马德里注册归于失效,国际注册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国际局申请转化为指定领土延伸国家的国家注册,并保留原来的注册日期。4.文件的转达没有保障申请在成员国审查,所有审查结果文件由成员国寄往世界知识产权局,再由世界知识产权局转交申请人,存在文件寄失导致申请无效的风险。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偶尔会发生。马德里国际注册(6)5.大部分成员国不单独发出注册证根据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在国际商标申请进入各个成员国审查阶段后,12(协定国)或者18个月(纯议定国)之内没有收到成员国的驳回通知视为核准。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申请发出证书或核准通知,大部分成员国不另外通知。如需在某个成员国行使商标权利需出示注册证明时还需另外向该国的知识产权局要求办理一份官方证明文件。目前单独发出核准通知的国家/地区有亚美尼亚,澳大利亚,比荷卢,欧共体,格鲁吉亚,匈牙利,爱尔兰,日本,挪威,韩国,新加坡,叙利亚,土耳其,英国。商品名称限制:须与国内申请/注册保持一致,国别要求不一样带来OA马德里国际注册(7)申请程序从国际注册核准日计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定国为12个月,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马德里国际注册(8)申请人资格(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1.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2.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3.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4.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5.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6.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9)注意事项一1.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2.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完全一致;3.国际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4.国际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5.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即一标三类或多类。6.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马德里国际注册(10)注意事项二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马德里国际注册(11)注意事项三关于日本、加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二期费用的通知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日本和加纳的单独规费的收费方式是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收取: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中指定日本的,申请人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加纳商标局审查核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申请费申请人可以自己向国际局缴纳,也可以通过中国商标局转交。根据国际局的通知,日本的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不通过商标局转交。(具体费用见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马德里国际注册(12)马德里申请所需文件:1.盖章的委托书原件(我司提供模版);2.申请人为公司时公司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复印件;4.申请人为个人时个人最新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5.申请人信息、商标图样、商品名称等信息;6.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区域性组织--共同体(1)共同体商标共同体商标,亦称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共同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欧共体成员国名单(共27国)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荷兰,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区域性组织--共同体(2)欧共体商标(CTM):27国费用低,语言少,时间快,保护范围大风险,选择语言,相对,后续处理欧共体成员国名单(共27国)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荷兰,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区域性组织--共同体(3)优点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2.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a.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b.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c.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共同体商标时,亦可请求优先权;d.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区域性组织--共同体(4)缺点1.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如异议一旦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成员国单独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内协局请求转换费用以及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2.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2年左右;且异议所需国外律师费用因个案的难易程度而不等。区域性组织--共同体(5)可以做为欧共体商标的标记欧共体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彩色图形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