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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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欢迎各位学员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培训班”学习培训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21条)(1)企业负责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第十四条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管理领域的定义: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产品领域的定义: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烟花爆竹的基本概念种类繁多:目前烟花爆竹号称5000多种,正在组织编制《烟花爆竹名录》。烟火药由氧化剂、可燃物和粘合剂等组成,燃烧时产生光、热、烟、声等效应。常用的氧化剂有氯酸盐、高氯酸盐、硝酸盐、铬酸盐。常用的可燃物有易燃金属粉、木炭、硫、硅和硅化物以及金属或金属硫化物等。常用的粘合剂有天然树脂(例如虫胶、松香等)和合成树脂以及油类等。从成分可以看出烟花爆竹具有燃烧爆炸性。烟花爆竹产品分级分类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1、A级:含药量没有限制,主要是由于燃放的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经考试发给燃放证书的专业人员)在特定的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各种类型的燃放晚会)。2、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其含药量:组合烟花3000g以下,喷花500g,吐珠类80g,升空30g,小礼花50g,旋转类有轴60g,无轴30g,旋转升空20g,炮竹,(黑火药)8g,(其他药)2g。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内的人﹑物﹑财产不应受到伤害。3、C级:适用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其含药量组合烟花1500g以下,喷花类200g,吐珠类20g(每发2g)升空类10g,小礼花类20g,旋转类(有轴)30g,(无轴15g),旋转升空类5g,线香类25g,造型玩具类15g,爆竹黑药2g,其他0.5g。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内的人﹑物﹑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4、D级:适用于室外近距离燃放,其含药量,喷花类28g,摩擦类拉炮20mg,擦火药头类200mg,擦地炮类400mg,旋转类1g,线香类5g,造型玩具类3g,烟雾类200g。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内的人物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上所说的烟花爆竹,均为室外燃放,室内燃放的品种,(如各种冷光舞台用烟花,必须严格按照说明燃放,生产厂家对可以室内燃放的产品一定要郑重地印在产品上)。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的运动形式分为14类(国家标准GB10631-2004):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私炮的危害非法购销商贩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简称为私炮。这些非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所生产、经销的私炮主要危害有:1、大量使用自制火药,在缺乏严格管理的情况下,生产的烟花爆竹不但质量没有保证,鞭炮普遍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断火等问题。2、有些私炮商贩为了蒙骗消费者,伪造产品包装及封面,将劣质产品加工伪装成正规专营部门经销的合格产品,如有的鞭炮从外观看,大小都差不多,如果撕开包装封面,里面用的不但是粗糙的废草纸,有些产品内装的火药还是一真一假或一真二假。有的干脆头数不够。3、由于私炮装火药配方不规范,在同等高温、摩擦、振动等意外情况下,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4、大部分私炮商贩行动诡秘,流动性比较大,消费者购买了这些有质量问题的私炮,受到伤害,也无法得到赔偿,讨回公道。5、春节期间也有个别临时销售网点,在销售正规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的同时,也接受不法商贩推销的私炮。他们将两种渠道购进的炮混合在一起销售。这些行为不但欺骗了消费者,埋下了事故隐患,也使消费者真假难辩。有查获非法烟花爆竹的经营户一律不得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规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配方科学、配料严格、火药质量很高、配料中既有可燃物,又有阻燃物,安全系数比较高,都是经过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的。所经营的烟花爆竹每个包装箱和每包鞭炮封面上均贴有监封签。为了确保安全,请消费者认真识别,购买贴有专营监封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广泛分布、相对集中(全国共6100多家)•主要集中于湖南(2700多家)、江西(2200多家)•企业数量超过或接近100家的省份:安徽、河南、广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京、津、沪、粤、青、藏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山西、辽宁2008年做出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决定,现已全部退出。经营企业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全国共有批发企业2500多家、零售点35万多个。我国烟花爆竹企业分布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三、案例分析二、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法律)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行政法规)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号)(部门规章)四、《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地方性规章)五、《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点解读《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吕祖善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第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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