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精编2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参考资料,少熬夜!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精编2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精编2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法规解读1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参考资料,少熬夜!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第十条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第十二条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参考资料,少熬夜!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一)国际组织名称;(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第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一)字号著名的;(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三)外商投资企业;(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第二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第二十二条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第二十四条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五条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文件。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一)企业申请材料;(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三)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七条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十条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第三十一条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四条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引起公众误认;(三)仿冒他人名称;(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三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第五章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第三十七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第三十九条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第四十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参考资料,少熬夜!(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第四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1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