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环境法规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法—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通常包括2方面的法律规范:1)污染防治2)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法规体系根据国内外环境立法现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从而形成了环境法规体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对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2)环境保护基本法---通常对环境法的基本问题,如适用范围、组织机构、法律原则与制度等作出了原则规定。3)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或特定的人类活动而制定的专项法律法规。4)环境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它需要所制定的标准。5)其他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政府规章(各部委)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环境法规的作用1)确立环境管理体制2)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3)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环境法规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4)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5)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环境法规的基本制度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许可证制度5)排污收费制度6)经济刺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环境法规介绍前言---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内容提要:全球环境状况的普遍性问题1酸雨2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变暖3平流层臭氧层破坏4有害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越境转移5生态破坏6海洋污染7生物多样化破坏前言---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一环境与环境问题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相关概念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环境质量评价---对现状的评价,如对区域环境质量的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及规划的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估---项目规划实施后对实际影响程度的调查和评估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化、法律化。3)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加拿大1964年在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学者们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美国1969年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下来,该法1970年1月1日实施。*英国1988年、1989年分别颁布《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评价条例》*日本1997年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法》*世界银行1989年《环境评价操作指导》*亚洲开发银行在《项目筛选环境指南》、《银行程序中的环境考虑》、《工业和电力开发项目环境指南》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2、有关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概况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的意向*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六、第七条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1998年1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1998年11月29日开始实施*与其配套的法规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3)*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1999.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4)*随着经济的发展,因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环境后果已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诸多事实说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三对政策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重要性四制定一部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必要性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应由法律调整的独特对象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单项法律所容纳不了的对政府有关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环保法律规定的体制和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对建设项目环评并进行规范管理直接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应由法律调整的实质性问题,有必要将原有法规上升为法律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适时制定本法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国家环保总局草拟初稿、框架草稿、征求意见稿五本法的立法过程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本法列入2000年提请审议的立法计划经反复认证,调研,考察和环资委两次审议2000年11月形成草案常委会之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听到了不同的声音对政策和规划的评价有不同意见经过长达20个月研究协调,统一了认识1)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必要的;2)对政策开展评价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3)对政府的一些规划评价是必要和可行的4)建设项目的评价以现行法规为基础,将重要的规定上升为法律2002年8月修改后的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审议九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2000年12月26日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02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法当日江泽民主席77号令公布本法第一章总则一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3、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4、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欲兴建的建设项目2)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3)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4)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评估5)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方法和制度三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本法所指的的规划:1、是指政府拟定的规划,而不包括企业的规划;2、是指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以区别于政府的其他规划3、是指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四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本条所称“公众参与”,是指与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五国家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对评价对象可能涉及的自然生态、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土壤、作物、噪声、震动、动物、植物、水生生物、放射性、电磁波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古迹和人体健康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因此,需各部门相互协作,政府进行组织和管理。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规划范围和评价方式的规定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综合规划----不是指所有的综合规划,而是综合规划中的一部分,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特点1、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评价要求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2、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要求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3、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参与作为法律条文写入本法,反映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重视,也是本法的一个特点。4、对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