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死亡证明填写培训如何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作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作用•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科学规范填写《死亡证》•是一门专业•以国际疾病分类ICD为基础•需要重新学习–死亡原因、根本死亡原因、死因链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沈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更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沈卫办〔2015〕161号)•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省、市疾控战线工作计划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沈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更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沈卫办〔2015〕161号)•从2015年6月15日起对我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统一更改,同时现有《死亡医学证明》将停止使用。•更改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三层五联无碳复写纸,–其中第一层为第二联,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保存,–第二层为第一、三联,分别由填写单位和死者家属保存,其中第三联可作为家属办理遗产继承、保险理赔等的凭证。–第三层为第四、五联,分别由殡葬管理部门和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六条死亡个案的填报–(一)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既往史及诊治经过等记录在《死亡证》第一联的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应留存死者及经办家属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或户口簿中死者页)复印件。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死亡个案的填报–(二)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1、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者,由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明、社区/村委员会证明材料、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等死亡申报材料,做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等),并由家属签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出具出警记录或法医鉴定),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死亡个案的填报–(二)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2、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对失踪人口经法院判决或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医生出具《死亡证》。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程序、时限–(一)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证》,并由责任报告人在签发《死亡证》7日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证》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确定根本死因及编码。《死亡证》填写要求•(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死亡证》填写要求•(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死亡证》填写要求•(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死亡证》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和“编号”应当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获取,确保编码唯一性和利于死亡证的管理。负责网络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第一联上注明网络报告系统中编制的流水号(后4位),以备核查。•(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死亡证》填写要求•(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死亡证》填写要求•(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死亡证》填写要求•(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1)第Ⅰ部分是用于填写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③至少(a)行要填写一个疾病;•④发病距死亡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e)、(f)等行。•⑥不要只填写临死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2)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与致死疾病无关但对死亡有影响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Ⅱ部分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须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肿瘤、冠心病等。•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②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导致死亡的原因可以有多个,包括疾病、损伤中毒及外因;·不包括临死时的表现形式。死亡原因的定义(a)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b)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根本死亡原因只有一个,用于进行单原因统计分析;·对疾病导致的死亡需一直报告到最早的那个疾病;·对损伤中毒导致的死亡需报告导致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所有报告的死因均可以被用于进行多原因统计分析。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从防止死亡的观点出发,有必要去中断可能致死事件的链条或在某个环节治愈病人。最有效的的公共卫生目的是阻止回事死亡原因起作用。核心格式(死亡原因及时间间隔)死亡原因发病至死亡之间大概的时间间隔Ⅰ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a)任何引起上述原因的疾病情况。如有,则按顺序记录至最早的疾病或情况由于下面疾病引起(b)由于下面疾病引起(c)Ⅱ促进死亡,但也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此处不指临死情形,如:心力衰竭,全身衰竭等。它指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损伤或并发症。I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应按照死因链进行填写。•直接致死原因或疾病填入a行,引起a行情况的疾病按疾病发展顺序时间的先后,分别填写在b行和c行上。即b由c引起或是c的结果,a由b引起或是b的结果,依次类推。I(a)xxxxxx(b)xxxxxx(c)xxxxxxI(a)肺心病(b)肺气肿(c)慢支损伤中毒:疾病:慢支→慢支→肺气肿→意外被撞→意外被撞→颅骨骨折→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死因链时间间隔•发病到死亡大概的时间间隔:一般是c病最长、b病次之、a病最短死亡原因发病至死亡之间大概的时间间隔Ⅰ(a)肺心病5年(b)肺气肿10年(c)慢性支气管炎30年ⅡⅡ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是对第I部分内容的补充,如果没有可以不填。I(a)心源性休克(b)下壁后壁心梗(c)高血压Ⅱ肺部感染《死亡证》填写要求•(十三)生前主要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三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三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二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疗养院等•(十四)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死后推断”仅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填写。《死亡证》填写要求•(十五)根本死亡原因及ICD编码:二级及以上(含相当)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编码人员填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码人员网上填写。ICD编码填写4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十六)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注意事项•第一联:临床医生只需填写到填表日期以上部分。•根本死亡原因、根本死因ICD编码由死因编码人员填写。–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指ICD-10,采用4位数编码。死亡调查记录•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被调查者就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调查时应出具以下材料:–被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一般是当死者的有关情况不清,尤其是死亡原因没有报告或报告不明时才需要填写。•填写人可以是临床医生或统计人员,向了解死者情况的家属或其他联系人调查死者生前的病史及症状体征。•尽可能客观地记录下来,并据此做出死因推断。诊断不明填写举例调查记录•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如达不到此要求,也可将死者家属提供的有关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内容应包括:–(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残留病症)。–(2)发病时间;–(3)诊断单位;–(4)诊断依据;–(5)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