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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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培训工程质量部分2015年7月一、质量文件1•1、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2014年9月1日•2、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2014年9月29日•3、市建设局《鹤岗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2014年10月10一、质量文件2•4、省政府《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见》2014年11月5日•5、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四煤城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6月5日•6、省住建厅文件《关于2015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开展“一落二治三保”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15]2号)2015年3月20日一、质量文件3•7、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鹤建发[2015]8号)2015年4月15日•8、住建部《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一)工作目标1•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二年行动方案。•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一)工作目标2•近年来全省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全面受控,工程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不高、使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普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仍屡治不止。建设单位管理薄弱,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创优意识差,监理责任心不强,监管力量不足,工程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工作目标3•四煤城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涉及群众居住条件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确保这项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关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群众的信用,是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重要责任。为此,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建设“双保”工程(保主体结构安全、保主要使用功能完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为目标,结合煤城建设特点,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二)落实责任主体质量责任1•1.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确保工程工期科学、造价合理、市政配套保证供给能力,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施工过程现场签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二)落实责任主体质量责任2•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勘察单位要根据煤城水文、地质等特点,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真实、准确的地质、测量、水文勘察成果,为确保新建安置房所在区域水文、地质情况符合工程建设要求提供科学依据;设计单位要依据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二)落实责任主体质量责任3•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按照规定对大宗材料“足量”进行集中采购,杜绝“多用少采”、“以次充好”行为,加强对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和试块、试件等有关材料进行检验、检测,不得偷工减料,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二)落实责任主体质量责任4•4.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严格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留存影像资料,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二)落实责任主体质量责任5•5.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对地质勘察、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永久性标牌设置等内容进行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审查的勘察、施工图文件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6.检测单位对检测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三)落实三项制度1•1、建立开工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工程建设七方项目负责人开工前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诺书存入工程建设内业档案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三)落实三项制度2•建立竣工后永久标牌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设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标牌,标牌应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名称、开竣工时间等事项;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标牌位置、高度、规格、材质、颜色,并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计单位未设计标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标牌,工程质量验收不予备案。(三)落实三项制度3•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1、加强勘察设计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和工艺、材料构造节点详细设计质量监管的衔接,凡是设计注明需要详细深化设计的分项工程,设计总包单位应依法依规签订设计分包合同,详细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总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后实施。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对照技术标准核对勘察点位和数量,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在使用勘察报告时,应对勘察的点位、数量进行复核,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有效。重大工程应强化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逐步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凡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消防设施调整及影响规划效果等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2、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烈度和项目性质,严格遵循建筑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4、强化现场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与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职责。积极推行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健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各阶段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4、规范建筑材料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建筑材料监管。完善见证取样和检验验收制度,杜绝使用“瘦身钢筋”、“再生苯板”等不合格建材。建筑构件、消防产品、装修材料、保温材料要严格执行消防标准要求。建筑保温要优先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3、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实体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查验,依法客观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数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按差别化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复合比例。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设施配套进行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4、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等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和工程质量约谈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创新检查模式,增加现场讲评、案例剖析等环节,让现场人员直观接受教育。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检测工程和检测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积极推进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建设,开展网上巡检。(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5、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指导监理企业实行监理现场标准化,建立健全监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单位要明晰监理授权委托内容,准确界定监理工作边际。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监理人员,严格审核队伍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发现质量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服务。(四)加强质量监管、监理机制•6、加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控。以质量投诉暴露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为重点,构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长效机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立样板段(间、墙),设立样板挂图、展板,开展QC小组活动和工法研究。建设单位要下发常见问题防控任务书,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围绕任务书制定措施,开展防控,形成合力。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积累经验。、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二十五)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按照“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覆盖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二十六)制定信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实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奖惩等情况,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二十七)完善数据库信息录入。按照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要求,有关部门应在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发放、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实时录入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保证数据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省市县三级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相应处罚。同时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二十九)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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