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物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文增设了两个条目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文对监督工作程序的细化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二、组成监督小组三、制定监督计划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六、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八、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其它文件。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号文增设内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或建议行政处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号文细化信息化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应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网站,配置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内部局域网、硬件防火墙、国际互联网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性软件资源。(二)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同时满足监督机构、人员的内部管理需要。(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四)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电子报表。(五)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省辖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监督机构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考核;(二)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省辖市级监督机构和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半年以上),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资料和监督档案等相关情况进行抽查。(三)社会评议情况: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其做出社会评价意见;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50人,县(市)不少于30人。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内业管理情况: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等;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3.规范、标准、图集的存放;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5.投诉的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档案保存。(五)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六)机构设施情况:1.办公场所;2.信息化建设;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关于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单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格者限其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不合格以及考核基本合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单位,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监督机构考核的一票否决项(一)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二)未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三)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五)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60%的。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省辖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5.年龄不超过60周岁。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5.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条件限制。监督人员的一票否决项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一)(二)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并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二)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四)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号文关于聘用人员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并经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后,方可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责任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责令重组机构。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