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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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前监督培训概述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工程质量的形成贯穿于工程的各个阶段,从项目建议书到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涵盖了决策、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方面面的质量。就施工阶段而言,广义的工程质量包含:(1)工作质量,指参与工程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如管理者工作质量(组织机构的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三检”制等的建立及运行)、技术工作质量(各种施工方案的编制及落实、相关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其质量意识)、后勤工作质量(人、材、机、设、资的保证质量,机械设备的先进性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着工程实体质量。(2)工序质量,指当前工序的输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程度,包括本工序的质量特性的符合程度和本工序对下道工序的影响因素的符合程度。工序质量是产品质量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要做到事前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工序操作要点、熟悉质量标准,施工中定人、定设备、定工艺,必须实行“三检”制(施工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3)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各种构配件质量、金属结构及2启闭机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这部分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没有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就不可能形成合格的产品。(3)外观质量,水利工程实行外观质量一票否决制,即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工程。影响外观工程质量的大部分直接因素就是工序质量,如建筑物外部尺寸、轮廓线顺直度、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混凝土表面缺陷等都是有工序质量决定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外观质量的合格与否也反映除了工序质量的评定情况。一、工程质量监督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性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他明确了以下三点:(1)水利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⑵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室强制性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32、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1)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国务院第39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7】7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2000】2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水建管【2006】56号等);(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3、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主要内容(1)接受监督备案。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到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并提交一下资料:工程项目概况;初步设计和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勘察单位资质、勘察合同;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合同;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资质;分包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合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合同等。(2)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确定。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4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并将划分方案报质量监督部门审定确认。(3)结合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对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对设计单位的组织机构、设代人员、服务制度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监理检测、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管理施工人员、试验室、机械设备、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及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组织机构、试验人员、设备仪器、试验室设施与环境、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4)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含技术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与构配件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预案的运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出具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5)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6)核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对质量有凝问的工程实体,5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核备(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出具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核查表。(7)在工程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8)按验收规程的规定参加工程的验收。3、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1)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3)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的施工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6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4)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二、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1、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7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监理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2、设计单位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3、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8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约定。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94、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督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培训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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