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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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李德峰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主要内容商标介绍商标的分类注册商标商标侵权驰名商标商标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食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品牌、牌子P132商标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2.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3.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4.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服务P132商标商标的作用:1.区别功能!2.表明来源功能3.标示质量功能4.广告宣传功能P133商标尼斯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九版。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同种商品相同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商标商标权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P133.商标商标权的特征:(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保护的客体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133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的用途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备用商标134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个体商标•共有商标•集体商标潘官营、马芳营134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全息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P135.商标侵权案例:.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分类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案例:.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答: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静态商标•动态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目前正在起草的第三次修订可能会提供支持P136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P137|P138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的注册状态分类•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TMP138注册商标案例: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答: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答: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商标的分类按照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本国商标•外国商标P139商标法1982.8.23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2.22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商标法–主要内容1.商标权的主体2.商标权的客体3.商标权的内容4.获得注册的条件5.注册的程序6.商标的管理P139其他商业标记1.商号中:内蒙古林西县老三区杂粮工贸有限公司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提诺苹果计算机有限公司AppleIncP140其他商业标记2.产地标记MadeinChinaP143其他商业标记3.原产地名称MadeinChina4.地理标记在TRIPS中,地理标记与原产地名称同义P145其他商业标记5.商业外观6.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特殊商品名称7.商标标识8.商务用语9.商品化形象10.商业共用标记11.商誉P146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设计1.外观设计2.商品外观3.商品包装4.商品装潢P148商标注册条件程序商标注册–形式条件1.形式条件•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外国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分类申请•申请费用P149.商标注册–实质条件1.合法性2.显著性3.在先性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5.非功能性P152商标注册–实质条件1.合法性•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可视性标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第十三条-驰名商标P152商标注册–实质条件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商标注册–实质条件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注册–实质条件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注册–实质条件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质条件2.显著性商标注册–实质条件2.显著性显著性案例: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A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案例:广西某公司在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实质条件3.在先性(新颖性)•申请在先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注册–实质条件3.在先性(新颖性)•申请在先•优先权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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