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处罚决定书【精编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处罚决定书【精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处罚决定书【第一篇】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元。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处罚决定书【第二篇】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参考资料,少熬夜!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邮编:1183联系人:电话:xx市环境保护局年月处罚决定书【第三篇】一、事件描述:20xx年9月2日晚上18:30左右两器焊接员工、配管员工888在宿舍6号楼聚众打架。二、事件调查:20xx年9月1号下午,焊接线员工8888因为拖地需要胶框盛水,就到3#厂房两器成型888处借,由于胶框正在使用,888就不允许88拿走,但是888还是强行将胶框拿走,随后88就在QQ上发表辱骂888言论。9月2号早上888就拿着手机评论与888对质,当时8888不与理睬,8888先动手打架,后被同事888等人拉开,组长得知情况后进行调解,并安排8888日休息,调理心情。晚上18:30分左右8888打电话告诉在配管上班的小姨888被人辱骂的事情,相约两人下班后去888宿舍对质,路上遇到劝架员工888,并邀请一起去对质(因为888听别人说要是没有班组长在连8888一起打,听到这样的话888心里就有气),于是三个人一同去宿舍找888,在对质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的言辞过于激烈,互相厮打在一起,随后宿管及部装班组长到现在处理调解。三、处理结果1、双方互相道歉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不在相互追究;。2、根据部装车间《员工行为规范》第xx条规定现对事故责任人考核如下:88888-100元并留岗查看1个月88888-200元并留岗查看1个月88888-100元并留岗查看1个月88888-100元并留岗查看1个月3、留岗查看期间如再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根据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开除处理、扣发未发放工资,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特此通报!二○xx年九月三日处罚决定书【第四篇】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参考资料,少熬夜!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xx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