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报建审核一、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审核(包括建设工程发包资格审核)二、受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三、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四、审批权限(一)建设工程报建范围: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二)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划分:1、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的报建管理。2、市郊、区、县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总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的报建管理。3、浦东新区立项及第2款规定限额建设工程的报建在市交易中心浦东分中心办理;虹口区、杨浦区的第2款规定限额建设工程的报建在市交易中心东区分中心办理;普陀区、长宁区、闸北区的第2款规定限额建设工程的报建,在市交易中心北区分中心办理;外高桥保税区内项目报建在市交易中心或市交易中心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办理。五、审批时限即到即办。六、需提交的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3、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5、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招标组织形式的,前款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包的,前款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还需提交代理合同。七、审批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八、审批流程窗口受理,即到即审。联系电话:6422430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一、审批时限: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完毕。二、报批对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作为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三、报批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并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报批材料: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3、1/500地形图三份并用铅笔标明选址用地界限;4、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复印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5、有联建的应送联建协议等文件;6、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工业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环保、交通、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特殊要求等有关资料);7、《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一、审批时限: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完毕。二、报批对象:凡是征用、使用、调拨和临时使用土地以及拆迁其他单位和居民房屋的以及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报批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地形图4份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4、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计划批准文件1份5、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批文1份6、《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1份7、1/500总平面图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审批时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25日内审批完毕。三、报批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大修和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需要变动主体建筑承重结构的大修工程,沿路或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均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沪府发(1985)28号文,执照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收。五、报批材料:1、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2、总平面设计图三份(比例1/500或1/1000,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的外轮廊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和高压线的间距尺寸);3、地形图3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上述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4、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征土地,应提供市房地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5、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6、建筑施工图2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7、分层面积表2份;8、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2份;9、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1份;11、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绿化、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各1份。12、建委审核的扩初批复;13、由市规划局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31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申请表》;15、民防缴费凭证;开工复验(验灰线)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规划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地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单》。3、建(构)工程测量复核单。4、沿道路建造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提供由市测绘院制作的道路规划红线测定成果资料。规划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窗口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并如实填写。2、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局监督检查队领取竣工测绘联系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窗口提供以下资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3、建设工程项目表、核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地形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各一份。4、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一份。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功报告书。6、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一份。7、民用(非工业)建筑工程还应加送民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8、住宅工程还应加送交付公建的复印件。9、其他材料。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一、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二、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一)由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二)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在沪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会同上海市建委、计委、经委审批。(三)下列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1、由市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城建资金等)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2、由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3、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市建委审批的项目。(四)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五)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三、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二)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三)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四)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五)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四、审批办法。(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建委科技委预审后,再由市建委研究批复。(二)大中型工业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进行预审后,市建委视项目具备审批条件与否,组织召开正式审查会,在各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正式批复。(三)民用建设项目。1、下列民用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1)大中型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5)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协调情况及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的内容,及时给予正式批复。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经研究可直接给予正式批复。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召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在审查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五、市建委建设规划和科教处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下午1:30-5:30,对外接待,地址:宛平南路75号1011-1014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职责分工1、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审核市规划局规划的所有工程项目、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及区、县有关项目的消防设计。2、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危险品管理处、重点保卫处、水上监督站负责审核所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1)高度100米以下的普通居住建筑(指每户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M2);(2)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商住楼;(3)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多层民用建筑;(4)总投资为3亿元以下丙类工业项目,丁、戊类工业项目;(5)单幢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甲、乙类库房,单幢建筑面积2000M2以下甲、乙厂房;(6)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含丙类)的液体、固体储罐;(7)上述工程内的自动消防设施(包括气体灭火系统)。3、浦东新区防火监督处除负责审核前条所列项目的消防设计外,还负责审核以下项目的消防设计;(1)高度超过100米的普通居住建筑;(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防火监督处负责审核已经建成的轨道交通站点的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55、对已通知未列名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决定其管辖权。6、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应加强对各防火监督处(科、站)建审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对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方案阶段审核手续一、办事的条件凡经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可,或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建筑工程。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工程所在地的勘察地形图;2、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3、简要的文字说明或生产工艺流程。(二)、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方案审核意见书》。三、办结时间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四、收费标准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扩初阶段审核手续一、办事的条件凡经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可,或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建筑工程。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专篇);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3、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