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稽查的整体现状与发展趋向主讲人:李国成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综合处处长2005年税务稽查主要统计数据分析1.稽查查补收入2.检查户数与检查面3.立案户数、立案率与查实率4.结案户数与结案率5.大要案查处一、我国税务稽查的整体现状(一)理论层面的税务稽查现状1.“稽查”在税法中的第一次出现:《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体现了三种含义:(1)体现了我国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即实行征、管、查三分离。(2)体现了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理念。(3)体现了对税务工作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2.解决了税务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3.税务稽查的概念1995年12月1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4.税务稽查工作的地位1994年征管改革模式: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对重点稽查的理解▲对稽查工作地位的表述▲稽查工作地位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地位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税收征管税收政策决策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目标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控制(税务稽查)(二)管理层面的税务稽查现状1.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管理学意义(PDCA循环)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立案标准1995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13条规定了4个标准。(1)偷、逃、骗、抗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2)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3)属发票犯罪的;(4)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方面。税务稽查PDCA循环具有三个特性:△衔接性△独立性△稳定性以上三个特性是税务稽查管理过程或每项职能发挥过程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反映,是一种环环相扣的逻辑状态。遵循税务稽查PDCA循环的现实意义简单地说,就是在案件查处上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案;在稽查机构上要保持四个环节的完整、稳定。稽查工作环节的争议及解决方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审理问题:内部审理外部审理△选案问题:内部选案外部选案2.税务稽查的机构设置△三个文件:《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国税发[2003]1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归纳三个文件的主要精神(1)统一名称。(2)实行四级稽查机构的设置。(3)总局稽查局的机构设置: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处、稽查一处、二处、三处、协查处、举报中心。(4)省级以下稽查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5)市(地)级以下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1)举报中心和协查机构的问题2)规格方面的问题一级稽查△一级稽查的提出△一级稽查机构的设置△在当前形势下尤其要重申实行一级稽查的意义3.税务稽查的职能(1)“四个专司”的提出和理解△提出:《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理解:法定职责授权性职责法定职责与授权性职责一道构成了省以下税务稽查局的全部职责。(2)日常检查与稽查的职责划分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立案检查:是对已存在税收违法嫌疑,需要专业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违法事实的一项工作。系统审计:就是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会计信息,以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征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划分原则: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划分原则的意义:一是明确了稽查局凡属于符合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均应由稽查局负责;二是规定了稽查工作的四个环节都属于稽查局内部工作环节。(3)如何正确认识稽查部门的职能管理与检查并举,省以上侧重管理,兼具检查,地(市)以下侧重检查,兼具管理。稽查部门检查与管理职能的关系:检查职能是根本,管理职能是前提。△检查△管理4.税务稽查管理的主要形式(1)外部管理的主要手段:●社会监督的运用公民检举:1998年《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稽查宣传教育●纳税评估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稽查执法。“三率”考核。●司法移送。刑法规定: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告制度:1998年9月《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内部管理的主要手段: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正在修订)。检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大要案报告、督办制度。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业务公开制度。首查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协查管理制度。稽查员等级制度。税务检查办法。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发展趋向(一)目前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八个问题对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认识不统一。稽查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稽查机构设置不健全。国、地税之间缺乏有效配合。与相关业务部门缺乏衔接。重视“实体”,轻视“程序”。重查轻罚依然存在。重复检查存在隐患。稽查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二)“十一五”期间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稽查职能,突出两个重点,提高两个比例,整治税收秩序,维护税法尊严,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两个重点是:突出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税收专项检查;两个比例是: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例和税款入库比例。(三)“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1.涉税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平均处罚率提高5个百分点;追缴税款入库率稳定在90%以上。2.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持续好转。3.稽查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4.稽查执法水平显著提高。5.以查促管和以查促查取得明显成效。(四)税务稽查工作重点的转变1.大要案件查处观念与实践上的转变。(六个方面)(1)突出对虚开发票买方市场的查处。(2)突出总局督办案件的查处力度。(3)突出国地税联合办案。(4)突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合作。(5)突出案件查处上下联动的办案机制。(6)突出受托协查地就是案发地的查办理念。2.专项检查观念与实践上的转变。(1)转变思路,与国际先进的稽查方式接轨。(2)转变计划制订方式,减少检查次数。(3)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3.专项整治的提出和部署。专项整治就是各级税务机关针将税收违法案件多发,税收秩序比较混乱、宏观税负率较低的地区列为重点,集中人力、物力,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该地区的主要行业或企业实施重点稽查的一种区域性税务检查的做法。宏观税收负担率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应用。4.以查促管的大力宣扬和落实。5.以查促查,促进稽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6.对稽查保证税收收入作用的再认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带来的直接收入;二是在查处个案时,通过协查发现新的案件所带来的查补收入;三是案件查处和宣传所产生的震慑作用,导致纳税行为的规范,由此促进税收收入的增加;四是税务机关通过案件查处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而带来收入;五是通过稽查发现的税制和征收政策问题,不断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增加的远期收入。7.加强省、市两级稽查力量,实施分类稽查。(1)分类提出的背景(2)什么是分类稽查:(3)分类稽查检查周期的调整。(4)如何开展对重点企业的分级分类检查1)结合实际确定企业标准。2)科学选择检查对象。3)国、地税开展联合检查。4)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不宜采取自查方式。8.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改革。稽查局职责:参与稽查专项经费分配、管理使用。稽查专项经费使用的三个部分:一是各地国、地税稽查局查处个案补助经费部分,二是总局稽查局直接办案留用部分;三是国税系统办案补助经费部分。从2006年开始,稽查专项经费改革为预算管理体制。具体分配程序。9.稽查信息化建设。(四个系统)(1)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2)协查信息管理系统;(3)ETAS(查账系统);(4)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10.稽查队伍建设。目标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思想过硬、能征善战”。税务稽查的风险防范与职务犯罪一、税务稽查风险的表现形式(一)人身风险人身风险的现实存在。(二)职务风险职务风险的现实存在。税务稽查易发生职务风险的几个环节。二、税务稽查人身风险的防范(一)突发事件注意避免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三)入户检查要做好充分准备。(四)要争取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五)建立相关人身风险防范制度。三、税务稽查涉及的职务犯罪(一)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背景1.渎职侵权犯罪仍在高发期2.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呈现新的态势和特点(1)渎职侵权犯罪的四种态势(2)渎职侵权犯罪的五个特点(3)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认识普遍缺失(4)检察机关加大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力度①最高检对反渎职机构进行规范。②建立反渎职侵权人才库。③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即将出台④司法审查介入行政问责⑤开展集中查办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专项工作(此次专项查办案件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总局稽查局2005年10月27日下发了《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斗争的函》。提出了完善落实规章制度;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严格执法的要求。●典型案例。(二)一般职务犯罪罪名与认定标准1.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1)滥用职权①明确什么是滥用职权。②职权的内涵③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超越职权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2)滥用职权罪①什么是滥用职权罪②滥用职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③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④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由于私情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隐满事实的行为。而舞弊行为既可以由行为人在依法处理公务过程中实施,也可以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⑤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A.滥用职权罪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区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法B.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的区分⑥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处罚⑦税务滥用职权典型案例2.玩忽职守罪(1)明确什么是玩忽职守罪(2)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却未能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造成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进而损害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3)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玩忽职守罪责任的确定和划分。(5)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处罚(6)税务玩忽职守罪典型案例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明确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特征(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一般的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界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工作失误之间的界限。(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事处罚。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明确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特征(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不征或者少征的税款是否属于应征税款,国家税收是否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两个重要界限。(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刑事处罚。(6)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典型案例。5.《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四、税务稽查职务风险的防范(一)加强教育培训,掌握相关法律、党纪、政纪政策规定。(二)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办案。(三)落实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