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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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概述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问题!二三培训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概念!一税务行政处罚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概述二(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一、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二、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三、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四、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只有处罚公开,才能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才能落到实处。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当,既不能对轻的行为施以过重处罚,也不能对重的行为施以过轻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也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或者一刀切的现象。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只是手段,通过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尊法守法,才是真正的目的。税务机关要把对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的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树立以教育为目的的理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包括(1)税务机关内部监督。(2)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3)司法监督。(4)社会监督。监督、制约原则(二)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程序一般处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简易处罚程序!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简易处罚程序!处罚顺序和要求: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即将给与处罚的理由、依据和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5、将决定书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并签收。6、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简易处罚程序!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一般处罚程序!包括环节:1、立案:确定调查对象2、调查:获取证据,查清事实3、告知:处罚事实、依据、拟处罚意见、享有权利4、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税务机关的复核5、审理:按照审查分开原则,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6、作出决定一般处罚程序!特殊环节: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给与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机会的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一般处罚程序!听证程序1、提出听证申请(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15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3、听证公告4、举行听证会5、移交听证材料(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一般处罚程序幻灯片12(四)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情形(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税务行政处罚执行!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税务行政处罚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执行方式:(1)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税务行政处罚执行(五)法律责任妨碍税款征收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违反帐簿、凭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3、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4、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违反税务检查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行为及其责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后果(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第九十条(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第九十二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帐簿、凭证管理制度行为及其责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后果(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第九十一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行为及其责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后果(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行为及其责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后果(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7)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8)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纳税申报制度行为及其责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后果(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收收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税务检查制度行为及其责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后果(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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