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编2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编2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1裁量标准一、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参考资料,少熬夜!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5座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4%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参考资料,少熬夜!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参考资料,少熬夜!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参考资料,少熬夜!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参考资料,少熬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参考资料,少熬夜!1日以上3日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