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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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思考题1、如何理解劳动者的就业权2、政府保障就业的义务是什么3、如何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第三章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二、失业的概念失业,是一个与就业对称的概念。它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我国由于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待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失业的特征(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障其就业的公民。(2)失业必须是处于未获得就业岗位的状态。既包括从未获得就业岗位,也包括失去原有就业岗位后未获得新就业岗位。(3)失业不以未能获得就业岗位的原因为限。即法律意义上的失业,既包括自愿失业,也包括非自愿失业。(4)失业的表现形式仅以显性(或称外在性)失业为限。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二)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的原则(三)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四、劳动就业途径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素质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二节劳动者的就业权一、劳动就业权的含义劳动就业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1、平等就业权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这是劳动权的实质内容,它要求:劳动者除了基于职业、工种或岗位本身特殊的内在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的因素外,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财产、政治见解、社会出身等原因的不同,而在就业机会或就业待遇受到不同对待。其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反就业歧视和特殊就业保护两个方面。2.自由择业权自由择业权即劳动者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在何时何地从事职业劳动,以及进入哪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方面的选择权。3、就业保障权即公民有享有获得就业机会所必要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等公共保障的权利。由于就业竞争的激烈,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在信息、择业、技能、签约、生活等方面会遇到许多困难。就业机会的获得,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由政府和社会力量设立公共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的必要条件二、就业平等权对应的国家义务政府应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1、政府具有提供公平就业环境的义务首先必须做到在行政立法中不得违反公平就业的原则,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公平就业的原则其二政府要作公平就业的表率。政府自身要严格遵守法律,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方面做到公平和平等,为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守法树立榜样。其三政府还有义务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促使公平就业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行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和培训。2、国家应承担禁止就业歧视的积极义务。这一积极的义务就是促进、保证和实现的义务首先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其次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管理机构3、政府有扶助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政府对于就业困难的群体和人员进行扶助,国际公约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就业促进法》第六章就业援助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三、就业歧视1、就业歧视的概念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是指无正当理由和合法目的,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户籍性质(或区域)、健康状况(残障)年龄等]法律禁止的因素,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优惠,其目的或者效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机会均等或者待遇平等,但为实现实质上的就业平等目标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和特别援助政策不构成歧视。2、就业歧视的类型1)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简言之,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也就是说某个人的待遇所以低(差或者优)于另一个人,是由于他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导致的。间接就业歧视定义为:用人单位(行为人)所采取的一项表面上看似中性的规定、标准或者措施,将导致具有某一特定特征(属于特定性别、种族或信仰等)的个人或群体处于与他人相比特别不利的地位。而这种规定、标准或措施并非是基于合法的目的,并有客观的法律理由。2)就业前歧视与就业后歧视就业前的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员工时,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岗位性质(特征)为标准,而是以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对求职者进行区别、限制和排斥。就业后的歧视,也即劳动过程中的歧视或称劳动待遇(条件)歧视,是指在确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晋级增薪等劳动待遇(条件)时,无正当理由与合法目的,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3、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1)具有区别对待的客观事实表现为:一相同情况下本人受到比其他人不利的待遇;二相同情况下因他人享受优待使本人遭受损害2)区别对待的理由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也专门规定。3)区别对待损害了平等就业权由于实施了“区别待遇”,从而产生了取消或者损害了他人平等就业权的后果,这是构成就业歧视的必备条件。4)区别对待没有合理理由:虽然区别待遇是构成歧视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所有的区别待遇都构成法律上的歧视。一般认为下列区别待遇属于“合理理由”,涉嫌歧视的一方可据以进行抗辩。:一法律对任职资格的明确限制;二特殊保护措施;三特别援助措施;四特定职业(岗位)的内在需要五正当职业资格”要求。即用人单位对自己所采取的有争议的就业条件与其行业(岗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合理的必要性,应负证明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对求职者所采取的“资格限制”是与工作岗位有必然联系的,则可能构成歧视。4、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1)禁止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7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照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工总数的1、5%4)禁止健康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目前主要是乙肝歧视5)禁止户歧视籍《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一、确立就业工作的方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就业促进法》在法律中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就业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等。二、政府在劳动就业中的责任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主要体现为三类即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我国《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二是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三是推进公平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五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并通过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措施,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六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七是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以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八是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三、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我国的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就业群体多种多样,促进就业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齐抓共管。为了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建立了由十几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对合力推进就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就业促进法》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协调机制的工作任务和作用。一是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并明确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四、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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