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为了预防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2、处室、年段班级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3、消防工作由学校领导,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处室主任、年段长、班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1、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2、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参考资料,少熬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消防组织、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4、教工住宅区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5、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当在方案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服从学校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7、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商场、超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及相关消防技术规定,结合商场、超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本商厦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参考资料,少熬夜!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规定执行。第二条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三条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第五条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证,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内部装修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在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施防火规范》要求的参考资料,少熬夜!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第六条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商(市)场,均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第七条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米。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平方米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第八条商(市)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安全出口处两侧1米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第九条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勒克斯;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第十条商(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参考资料,少熬夜!材料心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的规定。(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之间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之间不应小于米,垛与梁之间不应小于米,垛与柱之间不应小于米,垛与灯之间不应小于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米。(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六)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第十二条商(市)场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米,溅水盘周围米内不应堆放货物。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第十三条商(市)场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严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第十四条商(市)场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第十五条商(市)场不准经营甲、乙类化学易燃易爆商品;经营杀虫剂、丁烷气、一次性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应限定一日的经营量。参考资料,少熬夜!建材城等经营油漆、稀材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设置独立的经营区域,并限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数量,禁止变相将营业区当作库房。营业区、库房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以及电炉等大功率加热器具。第十六条商(市)场内附设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该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围,燃气灶具周围米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第十七条商(市)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数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燃气灶具部位应配置灭火毯。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由检查记录,严防燃气泄漏。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底下商(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商(市)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第十八条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上岗证,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对讲机、氧气面罩、破拆工具、手电、轻便灭火器材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第二十一条商(市)场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