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今天,我受人民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我市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请予审议。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建议。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五年多来我们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工会法》修改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会法》列入“四五”普法中,作为宣传普及各项法律法规的重点。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把《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采取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电视讲座、举办一条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系统、企事业工会也采取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会法》进行宣传。《工会法》的宣传,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增强了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加大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2001年新《工会法》修改实施以来,我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基础性和长期性,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成立建会领导小组,建会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并实行建会与评劳模一票否决制,坚持不懈地抓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截止2005年,我市共有基层工会组织216家,工会会员有19000多人,去年新建工会17家,增加会员2761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5866人,入会率达75%。(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选树典型,着重抓巩固、提高、完善,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有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2、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法》在加强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大部分企事业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与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的制度与机制,从而切实保障了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了民主管理的权利。厂务公开制度作为职代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向纵深拓展。为了规范这项制度的落实,制定了《xx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xx市厂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面达89%,非公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面达20%。全市已有75%企业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评议测评企业领导干部制度。55个单位被评为州、市职代会达标单位。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是把劳动争议案件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因此市总工会始终把发展和壮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为工作重点。对于已经成立的调解组织,我们加强指导、巩固、完善,以更好的发挥作用;对于新建企业,要求其在成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必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在我市共有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去年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件,调解成功率97%;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家,4、实施“送温暖”工程。以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载体,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平台,围绕生活难、就业难、就医难、子女上学难、住房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加大对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力度。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困难救助。通过政府、工会投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企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12.94万元。通过发放医疗优惠证、劳模与困难职工子女结帮扶对子等各种形式的帮扶载体,共救助困难职工96人次,救助特困职工家庭37户,由帮扶中心搭桥,联系劳模及企业为29名贫困大学生解决了部分学费。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15名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提供了资金帮助。今年“两节”期间开展“走千家门、暧万人心”送温暖活动。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54.91万元。走访慰问困难企业11家,对858户困难职工进行救助。5、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管好、用好经费。工会经费是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物质条件。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后,市总工会紧紧抓住这一机遇,采取措施,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坚持了工会内部评比表彰和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的“一票否决”制度,认真执行了有关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处理规定,工会经费收缴率有了一定的增长,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作用,使工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措施还不够具体;学习宣传《工会法》的氛围不够浓厚,部分基层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负责人对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工会的工作认可程度不高。2、部分工会主席政治、经济待遇没有落实。按《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基层工会主席必须进同级党政班子,并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在公司股份制企业中工会主席必须进董事会或监事会。但种种原因大部分工会主席政治、经济待遇没能得到解决,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工会主席兼职现象严重。全市216个企事业、机关工会主席全部兼职,由于行政关系位于从属地位,在实际工作中依附于行政的事情过多,不能真正代表工会组织行使工会职能,在维护职工权益上显得软弱无力。3、改制企业撤并工会组织现象严重。在企业改制中工会组织被削弱,有的企业以转换经营机制或机构改革的名义撤并工会组织,有的过量精减工会干部,随意调动工会主席的岗位,违反民主程序和协管制度随意任免工会主席,影响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4、建会难,会员严重流失。改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等持消极态度,认为建立工会,多一个对立面,影响企业的发展。为此,新建企业和改制企业工会组建、重建的步伐缓慢。同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部分职工下岗,会员大量流失。5、职工的民主权利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企业领导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不强,对工会工作停留在囗头和文字上,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得不到落实,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质量和签约率、履约率不高,特别是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个别企业经营者权力膨胀,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形同虚设,以劳动合同代替集体合同的现象和股东大会替职代会的现象普遍存在,使职代会以及职工的民主权利难以保障。[Page]6、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企业劳资矛盾比较突出,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重大事项不提交职代会通过、有的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的恶意克扣拖欠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加班加点费不按法律规定支付,有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比较恶劣等问题严重存在,还有一些企业拖欠职工“五金”相当严重。有的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违反《工会法》、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检查和监督力度不够,查处不够得力。7、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提取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60%留作基层工会活动经费。到目前为止,全市各企业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普遍。首先,按《工会法》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应当上缴部分,由财政部门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的上级工会直接划拨。但这几年财政没有纳入预算,因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已欠达万元,使工会开展活动举步为艰。其次,部分企业行政领导缺乏法制观念,不愿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能拖则拖,宁少勿多,有的已经滩入成本,但有账无钱,有的计拨后留在企业不上解,随意挪用截留,致使工会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同时,有相当部分单位工会经费的支配权没有按《工会法》规定的实行单独建帐,有的企业虽然建帐,但工会主席没有签字权,还有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的支出在行政账户上报销,制约了工会工作的开展。三、意见和建议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提高自觉性上下功夫。要大力营造贯彻《工会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关心、重视、支持工会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义务,充分认识《工会法》对维护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稳定的重要意义,依法保障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2、依法维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在企事业机构改革、改制中把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的现象。在确定工会编制时必须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不侵占、挪用工会财物和改变工会财产。3、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提高针对性上下功夫。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和依法履行维权职能,切实保障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畅通,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工会法》和《吉林省实施〈工会法〉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党领导的工会中来,扩大工会工作的覆盖面。要研究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加大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从建立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入手,企业不论实行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积极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4、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提高实效性上下功夫。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工会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贯彻执行《工会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对策,采取切实措施。当前,一是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化解劳资矛盾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要依法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贯彻《工会法》与《劳动法》结合起来,围绕解决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和安全健康保护等突出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坚决查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违反行为;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考虑,支持工会、督促企业解决“五金”拖欠严重等问题;四要超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私营企业,改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会维权工作作为重点,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建议人大和相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每年组织一次对《工会法》的执法大检查,对在《工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纠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