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食品调查报告(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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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功能性食品调查报告(精编4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功能性食品调查报告(精编4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1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目前正处在复苏阶段,这个态势在新的一年里暂时不会有突破性改变。但是,在保健食品的市场上,传统营销模式将受到挑战;在保健品生产企业资本运作中,各企业寻找着新的生存方式,更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在境外市场寻找新的空间。目前中国保健品生产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在现有的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中,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投资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占38%;投资额在1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占%;投资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企业占到%;投资不足10万元的企业占%。20xx年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额达到亿美元,同比增长%。尽管面临着人民币汇率调整、国内竞争加剧、国际市场遭遇诸多贸易壁垒与贸易争端的不利因素,可是通过科技兴贸推动全行业的努力,出口额达到亿美元,同比增长%,多年来首次赶上全国外贸出口增长速度。其中,中药类出口亿美元,西药类出口亿美元,医疗器械类出口亿美元。进口增速略有下降,进口额达到亿美元,增长%,增速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其中,中药类进口亿美元,西药类进口亿美元,医疗器械类进口亿美元。医药保健品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个百分点,顺差亿美元。20xx年中国医药工业总产值约为4000亿元人民币,外贸出口贡献值已占到%。20xx年的医药保健品市场扩张将更加明显。医药企业不断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兼并、联合、重组、整合现有药业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和超常规发展,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控制力和经济效益。企业只有向规范化、规模化转变才是一条最好的规避风险之道。这也是现在很多企业宣传时都将名牌产品看得很高的一个重要原因。20xx年中国医药保健品的出口增速将保持在20%以上,进口将保持在15%左右。20xx年中国医药保健品对外贸易机遇与挑战共存。国际医药市场对中国医药保健品需求的增长,国内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政策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都将给医药保健品对外贸易带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同时,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由于人民币持续走强,原料药出口面临着反垄断与反倾销的双重挤压,出口也将面临严峻挑战。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2日前,联盟中国发布了保健品消费行为调查活动的分析报告。通过报告对保健品行业的消费领域、消费群体、消费需求等消费者行为特征数据的发布,体现出保健品行业未来发展将呈现消费者群体多元化、保健品销售模式专营化、宣传模式推陈出新以及保健品成日常消费四大趋势。9月20日,由中国保健协会、联盟中国、健康时报以及国内36家重点新闻网站联合主办的“您了解如何选择保健品吗”大型保健品消费行为调查活动正式启动,截止到20xx年10月20日活动圆满落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参与人数高达284850人次。从参与调查的人群来看,有%的男性参与了活动,而仅有%的女性参与了该调查,事实上,随着男性群体对保健品市场越来越高的关注度,其行为对保健品消费市场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调查数据还显示,%的消费者表示可以尝试免费的健康专题知识讲座,了解如何选择保健品等方面的知识。%的消费者表示很需要类似的知识讲座,非常欢迎。可以看出,95%以上的消费者对健康知识讲座表示可以接受,这说明随着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更注重自身的保健,其也需要切实的服务来提高其自身的保健认知水平。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峰向记者表示,保健品市场在近几年的发展期间,经过高潮阶段以及调整期的过渡,整个行业正在快速的发展变化。保健品市场的消费群正在呈多元化发展,中青年的男性群体已逐渐进入保健品的消费市常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保健行业的飞速发展,在未来市场上消费群体必将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同时,随着大众对健康知识以及保健品的常识的需求度增加。单一的广告营销将渐渐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程度,类似健康知识讲座等新的营销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则是保健行业发展的另一必然趋势。业内人士同时强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的保健意识正在逐步提升,必然会使大众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大众对保健品的需求在未来会有更加快速的增长。并且随着大众对保健品的认可度的提升,保健品将逐步发展成为消费者的日常保健品,走进消费者每天的生活中,保健品将呈日常消费的趋势发展。此外,从目前消费者的主要购买渠道来看,%的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地点是大型药店,到商场超市专柜购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买的占到%,而选择厂家专卖店购买的消费者占%。从数据不难看出,消费者主要选择大型药店和商场超市专柜购买保健品是看重其销售保健品的专业性,消费者信赖有保障的消费地点。而固定、专业的保健品专营店,能够给消费者以强烈的信任感,满足消费者对保健品信誉度的期望。业内专家分析,对于保健品专营店,其只销售保健食品的特殊属性,使其在销售时必然对日常保健以及各类保健品有深入的了解。因此消费者在选购产品的过程中,同时还能向销售商咨询保健常识以及保健品的相关知识,不仅可以达到科学选购适合自身需要的保健食品的目的,同时还免费得到了健康保健知识的专业辅导。因此,在保健行业未来的发展中,保健品销售专营化将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调查活动协办方绿色世纪董事长蒋洪伟向记者表示,随着消费者对保健品市场的关注度的提升,保健品行业必然会不断产生新的变化,行业会在未来发展中,通过不断变革,满足消费者对市场的需求,创造行业未来发展的巨大空间。保健品市场调查报告3一、现状分析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xx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x。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三、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理等等。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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