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专题讲座树立红线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16年4月21日,河南鲁山县人民法院,鲁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案开庭。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庭受审。39名入园老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最终造成39名老人死亡。事后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6年4月21日上午,事故过后将近一年,该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天,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火灾现场火灾事故现场案情事发后事发后,经国务院批准,依法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任组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2015年10月,国务院批复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认定和对58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公寓不能自理区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火灾发生后,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院长范花枝,鲁山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大钢,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梁凯等31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冯昕,平顶山市长张国伟等27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范花枝处理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刘秧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马爱卿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孔繁阳公寓消防安全专干翟会廷公寓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电工)冯春杰承建公寓个体经营者重大责任事故罪何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法规习惯惯例规章制度庭审鲁山县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3月,老年公寓为扩大规模,被告人范花枝和冯春杰达成协议,由冯春杰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老年公寓建设彩钢瓦房。冯在明知自己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易燃芯材的彩钢板进行建设。该老年公寓在成产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未认真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制度,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没有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致使2015年5月25日该公寓不能自理区因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造成火灾。经调查,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庭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39名入园老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韩骁表示,由此可见,被告人最高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法条•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6名被告人均无异议,表示认罪。2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此陈述,“自己也非常痛心,感觉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国家,更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发生这么大的灾难,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被告人冯春杰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被告人希望再也不要发生这样的事刘力(化)的奶奶在这场事故中不幸去世。不过,他并没有参加昨日的庭审。“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三年前,因为在县城开了餐馆,刘力的大伯每天凌晨三四点就要起床工作,70多岁的奶奶因糖尿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人只好将她送到了附近的康乐园养老院。却没想到一场大火夺去了奶奶的生命。事故发生后,在奶奶生前的“床位”处,刘力只找到半截烧焦的尸体。通过胳膊上的银镯子,才初步确认这就是奶奶。“希望以后各部门能够尽职尽责,监察更严格一点,再也不要发生这样的事。”刘力坦言,案件已经开始审理,他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受害人亲属•被告人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项目承包方没有建筑资质,违反了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且最终造成了39名入园老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的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韩骁说,上述这些情节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要求。•此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罪过形式应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本案中的被告人,无论是在没有建筑资质情况下违规使用易燃芯材彩钢建设的承包方,还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疏于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老年公寓负责人,主观上均有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此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求。律师讲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执法,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一大批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及相关贪污受贿、渎职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1.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2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3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什么是强令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4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明确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6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7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4月22日9时26分,江苏省泰州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存汽油、冰醋酸等)2号软管站发生火灾事故。《解释》条款第一条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