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培训__新《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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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认真学习贯彻新统计法全面推进依法统计2一、《统计法》修订的大背景•统计工作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并存,重视、支持和批评、责难同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突显期同时。3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统计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对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统计是体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方面。4中国统计工作两个独一无二的特点•其一,统计职能发生深刻变化,前所未有、独一无二:——“温度计”、“化验单”——“咨询书”、“诊断书”——“成绩单”、“政绩单”。政府统计的职能、任务由各国的法律加以确定,差异很大。5•其二,统计需求结构独特,前所未有,独一无二:——需求内容多,需求变化快,需求时效强;——需求结构独特:需求主体多,对同样统计内容(指标)的多层次需求结构。6•两把“双刃剑”,造成的负面影响:•1.大大增加了统计工作难度;•2.严重制约了统计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改革3.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实用主义地对待、取舍、使用统计数据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统计数据质量面临极大挑战。7全国人大统计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指出,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统计法制意识淡薄,统计作假比较严重;2.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统计部门综合协调弱;3.有些统计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影响数据的准确性;4.统计基础薄弱,基层统计负担重。8全国人大统计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指出:“统计工作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许多都与统计法规定不够完善有关。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快统计法的修改。”9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益派市场调查公司进行的一项2879人参加的调查显示,72.7%的人“关注”统计法的修改;83.4%的人认为统计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虚报、瞒报、杜撰统计数据。60.2%的人支持建立国家统计问责机制。10二、政府统计及其法律特性统计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政府统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新《统计法》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1•政府统计的性质: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1.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是行政主体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依法设定3.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4.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12美国联邦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1.有关部门提交“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建议书”2.白宫预算与管理办公室(OMB)与申报部门非正式沟通3.OBM通过《联邦公报》公示,60天4.申报部门根据公示意见修订方案5.OBM第2次公示,30天6.OBM正式审查方案,一般60天7.OBM做出审查决定8.将“通过”的调查项目送国会讨论批准9.总统签字生效,开始实施13政府统计与民间统计的区别•民间统计:政府统计:民事活动行政活动非特定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不违反法律即可实施严格依法设定自愿性或非义务性强制性调查结果属特定主体社会公共产品14三、《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5(一)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1、调整了项目分类(第11条)2、规范了审批主体(第12条):着力解决“自己制定、自己审批”的问题3、明确了审批条件(第13条):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查标准4、设定了法律责任(第38条)16——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系统的,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有关部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17(二)明确了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新统计法第14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18统计调查制度属于技术性法律规范,对调查实施机关、调查对象都有强制性、约束力。“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第14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第38条)19(三)强化了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义务•第25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39条: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给予处分。20•现行统计法在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方面:一是存在重大缺陷;二是缺乏法律责任。造成单项统计资料的误用:•对外公布、提供甚至出版单项的、可识别主体的原始统计资料•将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用于核查、收费、收税甚至行政处罚的目的21•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项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官方统计的两大支柱:一是保密性,为调查对象资料严格保密,严格限制其用途;二是独立性,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调查,防止来自各方面的干预。22•国外统计法或普查法中有关泄露个人或法人数据(或秘密)的法律责任:日本:处2年以下徒刑或一百万以下日元罚款德国: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款美国:处5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并处新加坡: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并处韩国:三年以下监禁或1千万以下罚款23•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该款的规定处罚。24(四)完善了统计资料管理、公布和共享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统计信息列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计法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要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执行。•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26——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地方公布、使用统计数据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地公布统计数据;——科学、完整地公布统计数据;27•——部门数据协商一致的法律要求《统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该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28•处分规定第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到撤职的处分。•新统计法第39条: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对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统计人员依法处分29(五)强化了统计调查对象配合政府统计活动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依法接受统计检查、统计核查;——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30(六)注重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取消了原《统计法》第6条“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及第7条“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代之以领导人“三个不得”。31(七)强化了统计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第4条)——统计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第27、28条)——统计经费保障的法律规定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32(八)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创设了有关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责任(第37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33•《处分规定》第4条: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34•——加大了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者的法律责任(第38、39、40条)增设了七类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①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③要求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④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⑤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⑥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35•——增加了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种类(第41、42条)•新设了违法行为: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凭证、资料的。调整了违法行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合并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屡次迟报改为迟报统计资料。36——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1、提高了罚款额度2、更加强调处分措施对惩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作用并作了有力的制度安排。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3、增加了“通报”的要求37四、对新《统计法》的几点认识(一)更加适应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依法行政的核心、关键,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新统计法在加大对政府统计活动保障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行政机关的统计活动,注重控制、约束统计调查权、统计资料公布权,加重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38(二)更加注重政府统计活动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按照权力与责任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加重了领导干部、政府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称的要求,更加注意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39(三)更加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于统计调查的全过程•着眼于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40(四)更加注重法的执行性、可操作性——法律责任更加全面: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监督更加有力: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法律条款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41(五)新统计法的贯彻执行任重道远立法方面,必须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统计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普法方面,必须首先抓好统计系统内部、各级领导干部、有关部门统计人员的学习宣传,提高依法统计意识。42大力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方面:——加大执法力度——转变执法理念——拓展执法内容——改进执法方式全面执行统计法,提高执法效果,真正发挥出执法对统计工作的保障、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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