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一、政府统计是什么?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特征:1、主体特定-政府机关;2、严格依法实施;3、强制性(对于调查者来说,完成一项政府统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履行、完成,否则就是失职;对于被调查者,接受政府统计调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配合,否则就是违法;总之就是义务性的、无偿性的);4、结果社会共享性。二、统计法是什么?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地的说就是:它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广义上的统计法包括所有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比如今天重点讲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全国人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人口、农业普查条例》-行政规章(国务院)、《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人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行政规章(国家统计局)、《嘉兴市统计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令)。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狭义上的统计法就是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全国人大通过,1996年和2009年分别进行修订,新《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嘉兴市统计管理办法》经六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三、统计法有什么作用?主要两大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包括: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的要求、统计标准的科学化、信息化建设保障、建设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要求)。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包括: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责、赋予统计人员一定职权)。四、对统计工作的要求《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五、《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哪些义务?《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料,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六、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哪些权利?《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七、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哪些法律责任?《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八、统计执法检查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度,《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九、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经济财务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