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通用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通用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1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政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2近日,市民简先生在“市委书记专属版”留言咨询:人社部几年前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相关文件,请问我市有无相应文件,如果有相应政策,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具体应该履行什么样的手续,由哪个部门审批?3天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简先生的留言给出书面回复。回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第三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回复中详细介绍了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办理手续。具体为,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各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本部门、本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一览表》,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本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汇总,并于次年初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随同事业单位人员年度统计报表一并上报上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市人社局给出的回复,简先生表示非常满意,并在留言评价一栏中写道:“感谢人社部门的详尽答复,非常满意!”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3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审批与备案(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离岗创业(服务)意愿,离岗创业(服务)起止时间,创业或到企业服务意向计划及预期效果,离岗创业(服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纪律、社会公德及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二)事业单位受理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离岗创业(服务)的决定。若同意,应填写《武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批;若不同意,应在作出决定当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三)主管部门受理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服务)审批备案表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审批备案表上注明审批意见并验印盖章,凡批准的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凡未批准的应在表中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申请单位。(四)组织、人社部门受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离岗创业(服务)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在审批备案表上注明备案意见并验印后,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二、关于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一)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拟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须包括:1、协议双方基本情况;2、离岗创业(服务)申请审批和备案结果;3、离岗创业(服务)起止时间及意向计划、预期效果(包括创业规模、场所、资金、发展前景等或到企业服务的企业情况、工作岗位等);4、离岗创业(服务)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法纪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原单位的管理等);5、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详细说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人事、社保、退休、返岗等事务办理权责;6、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中止协议、责令返岗、纪律处分、解聘或辞退等,须详细列举不同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处理;7、协议未尽事宜处理办法及协议执行争议诉求解决渠道;8、协议份数及留存人(或单位);9、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验印;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签名、按指印等。(二)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事业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方可离岗,《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备存。(三)协议期间或期满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提出返岗复职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事业单位书面报告离岗创业(服务)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应及时审查相关情况,妥善为离岗创业(服务)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并向主管部门和组织(人社)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三、关于管理与责任(一)经批准离岗创业(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离岗创业(服务)期间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始终保持与原事业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原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每半年向原事业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学习、思想和离岗创业(服务)情况。(二)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不定期地对其离岗创业(服务)情况和思想状况进行检查,每隔半年对其相关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审查情况对离岗创业(服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发现借离岗创业(服务)之名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搞变相“停薪留职”的,应及时中止其离岗创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依个人和单位申请批准、中止或结束离岗创业(服务)期,监督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个人或事业单位在离岗创业(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离岗创业(服务)工作依法依规运行。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