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学习及职业病防治法讲解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刘欣元2010年2月职业病防治知识常见职业病防治知识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异疾病。具有法定性: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发现职业病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病人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赔偿。(工伤:外伤、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与职业有关,但职业危害因素不是该病的直接原因,是诸多因素之一。例:精细作业工人视力低下,高温作业工人的高血压等。2002年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红色字为新增补的职业病)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即职业病的病因,主要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职业损伤性因素。(一)化学因素:①外源性化学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三氯乙烯、正己烷等;②生产性粉尘,如二氧化硅粉尘、硅酸盐粉尘、金属粉尘、炭系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等。(二)物理因素: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三)生物因素:细菌、病毒引起的职业性传染病,昆虫和尾蚴引起的谷痒症、稻田皮炎;生物蛋白质大量吸入引起发热;某些植物引起支气管哮喘;一些水生动物的体液能引起皮肤角质层特殊组分的溶解等。(四)职业损伤性因素:精神紧张,劳动性疲劳,强迫性体位,不合理工具,个别器官或系统的过度紧张等。法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1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近年来新出现的严重职业病中毒事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醋酸乙烯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和变态反应;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等。“凡物皆有毒,只是量的多少”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浓度(强度)与作用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例:喝酒(生活性);正己烷中毒(职业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1、呼吸道: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2、皮肤:脂溶性(有机溶剂:苯、甲苯,有机锡,四乙基铅等)水溶性(酸、碱。HF)个别金属:汞;某些气态毒物:氰化氢。•3、消化道:固体,粉尘。不良卫生习惯(从咽部进入消化道)怎样预防有机溶剂职业中毒预防有机溶剂中毒的措施包括:工艺改革;通风、排毒等工程措施和监测、监护等卫生保健措施。对于工人个人:重点防止吸入和皮肤污染,及早发现职业健康损害。重点做好:(1)要通风;(2)要隔离;(3)要防护;(4)讲卫生;(5)守规程;(6)少加班;(7)要体检;(8)要观察。怎样预防噪音病生产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到噪声,噪声引起的疾病,我们称它为噪声病。噪声病有两种类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多梦等神经衰弱综合症以及心脏、血管、血压的异常。噪声性耳聋是长期接触强噪声引起的内耳损伤,本病起病缓慢,开始常有暂时性的耳聋、耳鸣,脱离噪声环境后逐步好转,医学上称为听觉疲劳,这时如不拖累噪声环境,就会变成耳聋。预防噪声病的措施包括:(1)降低噪声强度(2)采取隔声措施(3)个体防护(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警示:1.噪声能引起耳聋、心血管损害以及神经衰弱综合症等。2.为了你的身体健康,请坚持戴防噪声耳具。一旦发现有耳鸣、听力下降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耳鼻喉科检查,有可疑噪声聋者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怎样预防尘肺病尘肺病是由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病疾病,简称尘肺。尘肺起病缓慢,临床表现为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一旦患上尘肺,即使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可继续发展,日益严重。尘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防护。一、接触机会二、预防措施:革、水、密、风、护、管、教、查。•“革”是指进行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水”是指进行湿式作业,喷雾洒水,防止粉尘飞扬。“密”是指把生产性粉尘密闭起来,再用抽风的办法把粉尘抽走。“风”是指通风除尘。“护”是指个人防护。作业工人应使用防护用品,戴防尘口罩或头盔,防止粉尘进入人体呼吸道。“管”是指加强防尘管理,建立制度,更新和维修设备。“教”是指进行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查”定期对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监测生产环境中粉尘的浓度,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改善劳动条件。警示:1.吸入粉尘能引起尘肺病,尘肺病严重影响健康和劳动能力。2.为了你的身体健康,请坚持戴防尘口罩;3.一旦发现有气短、胸闷、咳嗽等肺部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X线胸片检查,有可疑尘肺病者,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案例•2010年3月,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查出全国迄今为止最大职业危害事故:该公司员工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在已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1343名职工中查出有200人患矽肺病,为此恒盛公司对矽肺病患者进行了一次性工伤赔付近3000万元。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保护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1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一、总则•二、前期预防•三、劳动工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五、监督检查•六、法律责任•七、附则•(共七章79条)第一章总则共12条(1~12条)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续)(第七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责任(第四、五、六条)•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44条: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章前期预防共6条(13~18条)什么是前期预防?•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前期预防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特殊作业的管理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第十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法规及卫生部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四条)•申报的项目内容•申报的责任人•申报的时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1号卫生部令)•前期预防对应的法律责任•14条对应罚则64条:限期整改,警告,并处2~5万元。•15、16条对应罚则62条:警告,限期改正,10~50万元,关闭。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0条(19~38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组织机构、防治计划、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监测评价、事故应急救援–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检查•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原材料和防护设备使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应急救险、安全操作规程–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化学品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危害告知的规定–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保护规定–职业卫生培训规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职业病防治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