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劳动管理制度精编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劳动管理制度精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劳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参考资料,少熬夜!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劳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三)生产、工作条件;(四)教育与培训;(五)劳动纪律;(六)劳动保护;(七)劳动报酬;(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二)无固定期限的;(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参考资料,少熬夜!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同意的;(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https:///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参考资料,少熬夜!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参考资料,少熬夜!(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参考资料,少熬夜!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