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税控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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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发票税控培训资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一二年十一月2为全面做好全省营改增的推行工作,在相关系统工程师进行操作培训之前,我就之前发票及税控管理方面梳理的基本规定以及全省的近期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做个简要介绍。3第一部分营改增涉及发票税控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我省发票税控工作初步设想和安排培训要点4一、营改增涉及发票的思路及设计第一部分营改增涉及发票税控的基本规定本轮营改增先行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税率设计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分别对应以上两个行业;在计税方式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原则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5根据以上政策设计,发票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征管部门确定);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发票票种是有所增加的。专用发票增加了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票种增加更多,各省由于地税管理差异而有所不同,江苏仅普通发票就增加了十一种之多。6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新增专用发票。其管理思路基本沿用了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模式。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8因此,两种专用发票的防伪印制、安全管理、开具使用、报税管理、认证管理、稽核比对、申报一窗式比对、审核检查、罚则方面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货运专用发票管理设计上,可以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思路和框架,同时突出货运专票自身特点。9二、纸质发票的管理(一)发票印制(这里主要是讲解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国造币总公司所属造币厂印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10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11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1)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2)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3)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12(4)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13(5)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1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如下:153、防伪措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4、发售价格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16(二)发票有关使用和开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对发票有关使用和开具规定进行了明确,其具体规定是:171、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182、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19(2)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20(3)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21(4)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222324三、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一)营改增税控系统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对税控系统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25(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26(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27(二)税控系统前后变化营改增后,新增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航天信息开发的防伪税控金税盘和报税盘。新增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总参三部开发的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和传输盘等税控设备。需要说明的是: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原有的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国税部门重新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不必更换。28系统名称设备名称价格试点前使用范围试点后使用范围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1188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限于原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IC卡79读卡器149金税盘490——新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盘230报税盘Ⅱ型——使用汉字防伪企业(稀土行业)使用汉字防伪企业(稀土行业)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490机动车销售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行业、机动车销售一般纳税人传输盘23029(三)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1)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0(四)新增税控设备价格及服务费标准设备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31服务费标准。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32(五)专用设备和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营改增后我们面临的工作形势(带来的直接变化)纳税人规模扩大;发票种类和用量增加;税务端硬件和软件种类增加;办税服务厅增加业务窗口3334一、发票的印制计划、调拨及调剂第二部分我省部分工作设想和安排确定试点后我省发票需用量,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局目前也正在着手做这项工作,主要测算依据是我省今年以来的货运发票开具数量和从地税部门获取的试点纳税人征管信息相关情况。各单位根据新增税源情况,以及从地税部门获取的试点纳税人征管信息情况,根据省局的时间要求,上报2013年上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追加印制计划和2013年上半年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35各地市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纳税人领用;2、结合本级税务机关的经费预算,合理安排;3、结合目前的发票库房库存情况,适当放大用量,留有余地,原则上留有一个季度的周转量。“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后,各单位要随时监控发票发售情况,如发现发票库存短缺的情况,及时向省局汇报,根据应急方案进行调剂。同时,各单位应按照做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接收入库、验收及调拨等工作。36二、税控设备计划上报及测算各市依据地税部门和省局提供的试点企业名单核实后,确定税控设备数量,按照省局规定时间将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和传输盘、防伪税控金税盘和报税盘的税控设备计划上报省局。37三、企业端与税务端升级问题根据营改增试点业务需求,总局近期连续对货运发票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增值税稽核系统进行了功能升级。升级后,已经解决了货运发票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增值税稽核系统等系统之间的接口及数据同步问题;增加了扩围企业标识信息;新增了货运发票一窗式比对接口和货运专票一窗式比对接口;完善了发票扫描认证时间必须晚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的限制功能;解决了开票开始时间当月企业无需抄报税即可正常开票功能;增加了“营改增”企业开票起始日期设置功能,限制“营改增”企业在开票起始日期之前的开票行为,开票起始时间当月,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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