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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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经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已经全部进入“增值税时代”针对此次改革,六项建议给营改增企业:1.立即着手进行业务类型、成本构成等现状梳理2.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3.加强合同管理4.开展营改增专项培训5.优化税务岗位设置6.及时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确保合规操作。(一)增值税是否进成本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当获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时,增值税不进成本;第二,当获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情况下,增值税进成本。可抵扣的票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开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专票和开普票对应的增值税的税额是一样的。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三)谁有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个人,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标准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80万)的标准营改增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的标准当然,未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或者新成立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但是,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则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且,企业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2、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抵扣不足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凭证税收缴款书抵扣,不需要认证,但需要提供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二)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1、选择购买的最佳时机,实现资金的流动性效益。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动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动产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2、对供应商价格的选择:实践中,供应商分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的价格便宜,可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应应从以下两方面来选择供应商:(1)当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低14个点是合适的。(2)当小规模纳税人不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低17个点是合适的。1、存款利息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6、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应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是指施工方不采取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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