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二○一三年一月讲课提纲2涉及的主要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3主要涉及的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附件1: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4主要涉及的文件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5主要涉及的文件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6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71.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3.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何为境内政策解读:8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9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10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1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政策解读:(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2.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情形3.兼营纳税人认定如何掌握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2纳税人兼劳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是否认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不认定13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4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51.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政策解读:(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2.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3.代扣代缴在试点地区的特殊性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61.境外单位的代理人在非试点地区,向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征增值税举例:2.境内未设代理人的境外单位,向非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征增值税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7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81.合并纳税批准主体政策解读:2.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3.合并纳税不等同于汇总纳税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9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二章应税服务20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11%)重点关注陆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1.陆路运输服务中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轨道交通运输2.不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其他陆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港口码头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不包括航空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章应税服务2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6%)重点关注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免征增值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2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信息技术服务(6%)重点关注软件服务软件产品的区别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23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文化创意服务(6%)重点关注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24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物流辅助服务(6%)重点关注航空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免税港口码头服务财税[2012]53号规定,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废止)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的货运客动场站装卸搬运服务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代理报关服务、打捞救助服务、仓储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25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重点关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现行融资租赁业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光租业务、航空干租业务第二章应税服务26第二章应税服务应税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业服务(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远洋运输程租业务期租业务光租业务航空运输湿租业务干租业务27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鉴证咨询服务(6%)重点关注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28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二章应税服务291.“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2.“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的规定;3.“有偿”并不代表等价。政策解读:第二章应税服务304.“有偿”分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另外,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第二章应税服务3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政策解读:界定非营业活动的目的第二章应税服务32(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政策解读:1.主体2.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3.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章应税服务33(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政策解读:1.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2.职务性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34(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解读:符合条件的非营业活动,有偿或无偿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应税服务35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政策解读:第二章应税服务1.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2.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36例:某试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接受国外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假设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虽然该企业是在我国境外进行产品设计服务,但该产品设计被试点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该试点企业应作为应税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第二章应税服务37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政策解读: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第二章应税服务38(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政策解读: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应税服务39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应税服务40非营业活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或有偿无偿提供方:1.非企业性单位;2.内部提供方: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征税除公益活动、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征税非营业活动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区别第二章应税服务41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42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应税服务税率比较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17%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略无无无无1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无无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0出口货物0财政部、总局规定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43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44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政策解读:设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考虑第一节一般性规定45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46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应税税额的特定应税服务: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政策解读:1.特定国际运输服务;2.动漫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3.特定租赁服务财税[2012]53号:财税[2011]111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财税[2011]133号:固定资产47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