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政策内容和操作培训(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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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试点地区和正式实施时间试点的地区正式实施时间文件依据上海市2012年1月1日财税【2011】111北京市2012年9月1日财税【2012】71江苏省、安微省2012年10月1日财税【2012】71广东省(含深圳市)、福建省(含厦门市)2012年11月1日财税【2012】71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财税【2012】71三、目前上海市的实施效果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四、试点实施办法辅导一、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目录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二)我国目前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情况营业税分消费型和生产型营业税1.营业税征收范围:(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金融保险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税率:一律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税率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服务业(营业税)信息服务…广告业…运输业…生产企业(增值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销售期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按7%抵扣(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道道征收全额征税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生产车间仓储车间研发部门运输车队设计部门检测部门信息部门生产企业分工不细化,大而全分工细化、专业化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三)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与经济发展现状的矛盾制造业仓储业设计业文化创意业交通运输业货运代理业信息服务业研发技术业鉴证咨询业………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行业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营业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11%3%3%3%-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6%5%3%5%-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5%3%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税率设定在本次营改增试点中,考虑到服务经济有形资产投入少、人力成本占比高、本环节附加值高的特点,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已不适用在广东省及其他九个试点城市)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和计税方法上海试点情况•税收收入整体减少,增值税税负下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明显。由于交通运输业改征后增值税税率3%与原营业税税率3%持平,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原营业税税率5%下降到3%,降幅在40%左右。•二是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整体减少。由于交通运输业税率抵扣不完全,导致整体税负上升。而由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等,其他服务业税负整体下降。•三是全国原增值税一般纳税接受试点服务专用发票逐月上升。•总体来讲,在上海市13.5万户试点企业中,90%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关于企业关注的几个问题一、如何认识试点期间抵扣不完全问题1.为什么不考虑试点企业的期初存货2.为什么未将人力成本支出纳入进项抵扣范围3.为何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二、试点政策中,对差额征税项目采取了“试点能利用增值税原理解决差额征税的,通过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解决;对无法通过增值税链条解决进项抵扣问题的,以销售额特别处理(扣额法)办法予以解决”的原则。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四、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是否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注意事项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机构所在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应在试点区域内;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在试点地区内:服务提供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所在地增值税/营业税上海上海增值税上海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增值税(东航除外)中国大陆其他地区上海营业税中国大陆其他地区中国大陆其他地区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关注重点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细则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和承租人的税务风险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增值税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自开票的交通运输业企业不能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其他个人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3、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4、兼营各类业务的认定问题5、年度的计算标准问题6、年度销售额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增值税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超过认定标准的,必须认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的,不再重新认定。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关注要点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1、不以劳务发生地为判断标准。2、双方或接受方必须在试点地区。广州美国成都广州代理人成都情形1情形2情形3情形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修订要点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不同纳税人可以合并纳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修订要点营业税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一、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二、部分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三、明年增加全国范围内试点的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修订要点增值税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非营业活动。2、单位自行的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增值税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营业税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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