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法培训---建筑业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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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材料经营财务部(2016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安企业由3%营业税调整为11%增值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租赁、施工机械、钢材、水泥、装修材料、砂石、工程劳务等均可抵扣。能否取得足额可抵扣的增值税都是税负的影响因素。•税负模型测算:假定营业税应税收入为X,可抵扣的进项税为Y,如果税改前后税负不变,则:X×3%=[X÷(1+11%)]×11%-Y,则有Y=6.91%X,也就是说,只有进项税扣除额高于收入的6.91%时,“营改增”后税负下降,反之则税负会增加。本次“营改增”的行业及税率税目范围税率营改增后税率1建筑业、房地产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3%11%2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保险5%6%3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3%6%4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5%-20%6%5服务业包括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5%6%6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5%6%部分免税项目: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一、建筑服务的具体范围•(财税[2016]36号附件1)注释:•(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1、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形式税目收讫价款(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完成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应税行为完成收到预收款备注土地、不动产纳税纳税纳税纳税孰先建筑业纳税纳税纳税纳税孰先不动产租赁纳税纳税纳税纳税孰先其他纳税纳税纳税孰先赠送土地、不动产权属转移建筑业自建按销售建筑物筹划: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建筑业、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四、建筑业计税方法和税率•1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11%和简易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四、建筑业计税方法和税率•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四、建筑业计税方法和税率•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四、建筑业计税方法和税率•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备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建筑业计税方法和税率•建筑业简易征收应分两种情况•1、如果下家是政府单位,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可行。•2、如果下家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征收方法往往对甲方不利。•例:A公司承包某公司的火电建设工程。•A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含税价为1110万元[不含税价为1000万元],按简易计税方法含税价为1030万元[不含税价为1000万元]。•如果A公司可以取得原材料和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85万元[不含税为500万元]。•A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110-85=25,按简易方法应纳税30.则一般计税方法较优,节税5万元。四、计税方法和税率名义税负实际税负11%11%÷(1+11%)=9.91%6%6%÷(1+6%)=5.66%5%5%÷(1+5%)=4.76%3%3%÷(1+3%)=2.91%如,收入100,按11%税率,不含税收入=100%÷(1+11%)=90.09增值税=90.09×11%=9.91四、计税方法和税率•三、简易计税方法•如:某纳税人销售额为100,即:按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100÷(1+3%)=97.09•应纳税额=97.09×3%=2.91•如按5%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100÷(1+5%)=95.24•应纳税额=95.24×5%=4.76•营业税价外税•100万元*3%=3万元•增值税价内税•100÷(1+3%)=97.09应纳税额=97.09×3%=2.91•税务筹划•1、包工包料:外包劳务6%进项外购材料17%进项,只能选择11%•2、包工不包料:可以选择简易征收3%。五、纳税地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六、跨年业务的处理方法(一)一般征收方式的处理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七、兼营、混合销售•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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