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陈欢欢二O一一年十二月提纲一、出台背景和意义二、行政强制的概念三、原则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五、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一、出台背景和意义《行政强制法》刚刚审议之初,有委员大呼,现在强制权力已经够大了,还要给权力吗?民间的说法则是“我们还被强制得不够吗?”所以,长期以来,最高立法机关与行政法的学者们总是不厌其烦地解释:这部法律重要的不是再多给权力,而是规范权力。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外国媒体报道“中国法制走了一大步,中国的农民敢告县长”程序比实体重要过程比结果重要来源:一些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往往是从“坏人假定”出发,即假定企业家是不道德的,公务员是不道德的,政治家是不道德的,人是靠不住的,总统也是靠不住的。于是不懈地追求制度规范如何严格再严格,监督机制如何严密再严密,官员的从政行为如何公开再公开,公众的权利如何保障再保障。这是现代经济学所说“经济人假定”的“坏人假定”,其中所定的“坏人”,则是从人人都是自私的假定出发,由于自私的动机,都有可能违法犯罪成为坏人。英国历史学家、政治思想家阿克顿勋爵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意义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与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程序法。。人权入宪和私产保护入宪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更利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正当程序”理论—“六人分粥式”德高望重者分----典型的人治一人分一人监督----不完善的法治轮流分----无政府状态谁分谁最后拿----法治状态法律正当程序—体现程序保障公正出台过程1999年3月有关部门开始起草;2005年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终于走完了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12年立法之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法律多:到2010年6月,106部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45部行政法规设定了强制执行。2010年底,73部法律,规定了206项行政强制措施,57项强制执行。部门多:法律法规等授予政府30多个部门有强制措施权,12个部门有强制执行权。名称多:据统计,《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方式,名称就有200多种。1999年调查统计,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260多种,其中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多达几十种。另一份权威统计显示,根据2005年对北京、重庆、湖南、陕西、广西和深圳六个地方的现行地方性法规的调查,设定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方式就有:查封、扣押、封存、暂扣、收缴、强行拆除、强制拆迁、强行销毁、强制销毁、强制销号等30种。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大量设立行政强制。有些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情况。层级越低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越多。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污染企业拒绝检查二、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灾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特征:1、主体:行政机关2、性质:对人身自由、财产采取暂时性限制或控制;3、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灾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特征:1、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院2、客体:行政决定确实的相对人义务3、目的:以强制手段保证义务履行就目前行政管理规范,多数行政机关无行政强制权,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中最引起公众关注的,就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修宪,人权保障和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引起对政府强拆的一片质疑。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推到了风口浪尖,曾被法学界评为“恶法”2004年是对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涉及14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或者征用。至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商业性开发严禁强拆。返回三、原则一是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教育先行,强制次之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五是权利救济原则。两大著名原则:1、许可原则——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许可即为禁止;2、推定原则——对老百姓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行政机关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设定。摆烟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立法亮点一是明确了设定的主体、程序二是规定不得委托三是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四是强制执行不得夜袭五是坚持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六是为受害人提供较全面的救济途径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一)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与扣押的区别《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对于涉案物品,一般来说,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特别规定1、实施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和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相当。杨志杰从1991年到2003年,共超期羁押12年,4478天。查封、扣押决定书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理由、依据和期限3、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查封、扣押的期限五、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间接执行);2、划拨存款、汇款(直接执行);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直接执行);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直接执行);5、代履行(间接执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注意: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成都双流机场广告牌被强拆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特别规定《行政强制法》第35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催告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2、理由和依据3、方式和时间4、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体制国际上:1、德奥模式(台湾))——行政机关强制执行2、英美模式——司法机关执行3、折衷模式(日本、葡萄牙)——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己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我国是双轨制的执行体制。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行政机关大多没有强制执行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公安、税务、海关、公路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等部门有强制执行权。“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社会最基本公共道德的守护者正义女神泰美斯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正不阿蒙眼: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象征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象征裁量公平剑:象征制裁严厉,决不姑息8月2号上午,北京朝阳路(兴隆西街路口)坚守两年多的“钉子户”,被朝阳法院强拆最高人民法院9月9日期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欢迎您对讲课提出宝贵建议!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