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培训PPT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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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执法依据第二部分执法主体第三部分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第一部分:执法依据表现形式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关系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得设定的内容)建筑建材业立法情况[3-3-3;40-13-(2)-112]练习题:某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B.由全国人大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试卷一第3题答案:D第二部分: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特点(独立名义、独立责任)政府及其部门(市建交委及区县建交委)授权组织(市建管办、市建材办)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的区别(职权性与授权性)委托执法的规则(委托资格、非独立法律人格、非委托禁止事项、受委托资格、禁止超委托范围执法、要式、再委托禁止)第三部分: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一、基本知识二、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一、行政程序、文书制作基本知识(一)行政程序的基本知识:1、概念(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2、行政程序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形式和内容的关系3、行政程序的意义: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利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4、行政程序的6项基本原则:(1)程序公开原则(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听证公开;执法决定;罚没物去向)(2)程序公正原则(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理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不专断;行政处罚决定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3)信赖保护原则(决定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改变)(4)比例原则(自由裁量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是必要适当的)(5)公众参与原则(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6)效率原则5、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国家层面无专项立法;地方专项立法:2008年4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行政程序的规章。目前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地方法规规章有38部;本市无专项立法.(二)行政处罚文书基本知识:1、定义: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2、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特征(1)合法性(主体、内容、程序)(2)制约性(强制力、约束力)(3)规范性(内容规范化、制作程序规范化、专门用语规范化)2、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分类(1)立案类文书:立案审批表。(2)调查取证类文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3)告知类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4)决定类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5)执行类文书:罚款催缴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6)结案类文书:结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7)其他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3、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1)依法制作(2)按照客观事实制作(3)遵循格式要求制作(4)按照语言文字规范准确制作二、行政处罚程序、文书制作注意事项及常见错误(一般程序及立案程序)(一)立案(二)管辖与时效(三)调查取证(四)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的执行(六)结案(七)告知(一)立案1、立案的条件:有违法事实发生属于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管辖范围属于本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2、立案审批表制作要求及常见问题:不能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因为案件尚未查实清楚(涉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不立案就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能用投诉举报登记表替代立案审批表作出立案决定。(二)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县级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除外)地域管辖规定(违法行为地的理解;本市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优先性、排他性、强制性)案件移送(内部移送;外部移送)时效(追诉时效;办案时效)(三)调查取证1、证据的特征2、主要证据的种类3、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4、证明对象5、证明责任6、证明标准7、证据规则8、常用证据制作要求及存在问题1、证据的特征:合法性:主体、程序、形式合法客观性关联性2、主要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3、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4、证明对象(特定事实):4个“W”;什么人(单位)、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事情(情节及结果)5、证明责任行政方负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6、证明标准★行政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一致(主要证据确凿充分);★行政证明标准相对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7、证据规则(略)证据形式规则证据审查规则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效力认定规则证据补强规则8、常用证据制作要求及存在问题:◆《现场笔录》制作要求:(1)记录应当与现场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检查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录像或者绘图所示相吻合。(2)笔录中不应对被查处行为定性,也不能写明行政处罚的意见。(3)多次检查的现场,每次均应制作笔录。一案有多处现场的,要分别制作笔录。《现场笔录》常见错误:(1)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现场检查,只有一人签名或代签。(2)在现场笔录中含有事先告知的内容,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在一起。◆《询问笔录》制作要求:(1)案件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被询问人与上述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2)空白部分应填充空白符号或书写“以下空白”。(3)书写字迹要端正,不应随意跳行书写。(4)复杂的案件事先熟悉案情,确定询问目的、了解询问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询问思路和具体提问的问题。(5)可以多次询问,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常见错误:(1)被询问人是单位的,笔录中应记载被询问人的确切身份以及与单位的关系。(2)在文书末尾,被询问人在签字时,未书写“以上笔录已阅”字样。(3)询问笔录中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而且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在笔录中注明原因。◆《陈述笔录》制作要求:(1)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使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不使用。(2)重点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据。当事人可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3)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文书中注明情况。(4)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承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结果应当记载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文书中。《陈述笔录》常见错误:(1)当事人是单位的,在笔录中没有表明被询问人员的确切身份以及其与单位的关系。(2)在文书末尾,当事人签字时,未书写“以上笔录已阅”字样。(3)没有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原因。(4)向证人作询问调查的,应当使用询问笔录,但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却使用了陈述笔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制作要求:(1)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做出审核意见,不能将这一程序走过场。(2)本文书中,执法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执法责任较为明确,是行政机关确定、追究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的依据之一。《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常见错误:(1)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过于复杂。之前文书中出现的内容,大部分不需要在此重复。(2)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没有写明确定某一项处罚决定从重、从轻等理由。(四)行政处罚决定1、当事人的权利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文书3、听证程序及文书4、处罚决定及文书1、当事人的权利:知情权(事实、理由、依据)陈述申辩权申辩不加重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文书:事先告知是法定强制性程序适合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要求:(1)改变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依据的,应重新事先告知。(2)应当单独制作文书,不能以询问笔录等其他文书来代替。常见问题:(1)改变处罚决定事实、理由或依据,没有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2)仅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未告知罚款的具体数额。(3)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没有使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来告知当事人听证权,而使用本文书来履行事先告知程序。3、听证程序及文书听证的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3万元。)2个时间(3日、7日)听证主要内容(事实、证据、处罚建议;申辩、质证)“案卷排他”原则(处罚与许可听证的区别)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制作要求:(1)当事人对是否要求听证作书面回复,如当事人时间较为紧急,应允许其口头提出听证要求,事后补交书面回复。(2)关于外省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①当事人亲自递交书面回复的,路途时间不应计算在内。②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书面答复的,只要在规定期限之前将信函投递到当地邮局(以邮戳为准)即可。《听证告知书》常见问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使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两份文书。如,在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中,既使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又使用本文书向当事人告知其听证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要求:(1)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权。(2)听证员、书记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回避。常见问题:(1)没有写明听证主持人的姓名。(2)注明的听证会日期与发出听证通知的日期不足7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制作要求:同询问笔录相关内容常见问题:①当事人是单位的,在笔录中没有表明出席听证的人员与单位的关系。②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听证人员没有签字。③没有要求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逐页签字。④文书末尾当事人签字时,未书写“以上笔录已阅”。⑤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执法人员没有在笔录中注明原因。4、行政处罚决定及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处理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一事不再罚违法行为的改正行政处罚“不成立”及“无效”情形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处理(1)予以行政处罚(确有违法行为)(2)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3)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不成立)(4)移送司法机关(5)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较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非意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胁迫(3)有立功表现●一事不再罚(1)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2)界定: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不能再罚款。(3)评价:行政处罚法规定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4)当事人处罚后又犯相同的违法行为,可再次予以处罚。●违法行为的改正1、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23条)2、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3、不是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应注意。4、讨论:违法串通招标投标等行为是否需要改正?“…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的罚款。”--《招标投标法》53条●行政处罚“不成立”及“无效”情形1、无效: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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