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文体办公室培训讲稿2013年6月欢迎加入社区工作者的队伍!目录第一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二部分公共卫生、红十字、药监局第三部分教育、科协不想虚度一生,只有学习一生学以立德学以明志学以增才学以致用平房地区人口计生工作始终坚持“大人口”统筹推进与“小人口”管理决不放松相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两个《决定》”和区委两个“《意见》”的精神及要求,切实将《朝阳区“十二五”人口发展及服务管理规划》落到实处,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民生幸福”的战略目标,立足长远、夯实基础、关注民生、注重实效,积极推进人口有序管理。具体业务内容涉及统筹人口发展、依法行政、统计基础、宣传教育、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药具服务管理、技术服务、计生协会工作等八项大的方面,下面我逐一为大家讲解:注解:“小人口”是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逐渐形成的。核心就是控制人口数量。一是将人口问题仅仅理解为人口数量和生育问题,忽略人口的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二是人口问题的解决途径仅仅局限在控制人口数量,忽视了与人口发展相关的其他公共服务;三是解决人口问题紧紧依托人口计生部门,缺乏跨部门合作。“大人口”涵盖三方面:一是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如何解决人口问题,把人口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去思考。二是要求人们将人口规模、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视为一个整体统筹解决;三是要求人们从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的角度去审视。计划生育工作是基本国策,号称“天下第一难事”,我们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有一支什么样的队伍、如何从基础工作抓起,需要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农村顺口溜:有钱的钱生,有人的人生,有权的权生,有关系的关系生,没钱没人的跑着生”;“有钱人不怕罚;没钱人罚不怕;有权人没法罚;有关系的绕开罚”。简称资源博弈——资源的多少,资源的类型影响农村生育意愿强烈人员的生育行为。管理范围:15.18平方公里,负责4个村委会;8个社区居委会、4个社区筹备处;辖区内近1000家企业育龄妇女的管理工作;户籍人口3万余人,农业户口8000余人,流动人口7万余人;户籍育龄妇女6000余人、流动育龄妇女5000余人的管理工作。1.人口计生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从此人口计生工作有了国家基本法律来保障和规范。国家层面有:“一法三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地方层面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标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进入依法管理阶段)。北京市现行的人口计生法规有“二个条例、三个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女军人、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各项奖励政策落实等方面,在此不一一列举。2.基层专干日常工作涉及内容:《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落实各项奖励政策A:生育服务证办理,按照法律规定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如果女方为外省市或外国籍,男方为北市户籍的,由男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基层单位按照受理权限收集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后提交到便民服务大厅计生窗口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基层单位受理收集材料,上报街乡计生办审核,区人口计生委法规科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由所在社区收集材料,核实全员人口库相关信息,提交乡计生办审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需要申请生育第二子女的九种情况:分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二项、三项….九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再婚夫妻双方累计只有一个子女的”;★:“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4、第一个孩子已满四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4、其他兄弟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⑴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⑵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⑶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⑷40岁以上未婚的。★: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2、男到女家落户;3、负责赡养老人;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法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或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第八、九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是子女不满18周岁,夫妻二人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有一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夫妻,需本人填写申请书,有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村居)核实并分别加盖公章,由社区受理,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到女方户籍地街乡计生办核准办证(便民大厅);此证丢失,可以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补办。C: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凭证领取,男女双方每人每月各5元。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发给;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单位发给;个人在人才、职介、街乡社保所存档的,有户籍所在社区统计核实上报,街乡汇总上报区计生委,区统一下拨资金。农村居民由村里发给。贡献第二个子女生育规划的一次性奖励:符合生育二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并办理了贡献手续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每人500元,发放渠道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相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北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领取1000元奖励,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符合条件的,应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上报乡计生办核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北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或死亡导致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父母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分别领取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区发10000元,办事处发5000元)。符合条件的,应于当年提交相关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的。以家庭为单位,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从下一年度起即可领取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2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活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含三级)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以家庭为单位,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从下一年度起即可领取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16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半边户):本人为北京市农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行为;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活一个。每人每月100元。依法解答居民来信来访,按时上报信访报表;各种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程序1.立案:依据《办法》第十条,发现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立案调查。(委托街乡立案,制发审批表,主管领导审核,审批;2.谈话通知书;3.询问笔录,审验(户口薄、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和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等);4.调查报告,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5.制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盖章;6.两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存档),当事人签收;如当事人是干部职工,应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党委或相关单位,制发“党纪处理建议函”、“行政处理建议函”;7.交纳社会抚养费;8.换“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9.制发“朝阳区违法入户证明”并盖章;10.结案报告。3.统计基础工作:目前使用的管理系统有2个。北京市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PIS)、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FIS)。PIS、FIS信息系统需要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录入、核实、更新、完善。要求做到:(1)每月到派出所抄户,及时上报出生、育龄妇女婚姻生育变更情况。(2)每月将黑卡、报告单及时录入北京市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卡与系统一致。(3)每月定期维护北京市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4)每季度核实户籍人口出生上报情况。基层单位需要做到一卡:育龄妇女卡片;一单:计划生育情况报告单;一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季度报表;注:黑卡是用于户籍人口(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绿卡是用于流动人口(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服务管理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服务管理是同一过程,以服务促管理。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签订三种责任书制度: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责任书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三种责任书”的签订率均达95%。办理、查验《婚育证明》制度:⑴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应出示结婚证、户口本等。流动人口持证率90%;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流入育龄妇女婚育或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加盖公章。成年育龄妇女应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委员会向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一次。执法检查制度:社区(村)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建立台账、卡片,对未办理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