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公司部门正职。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七条**公司部门正职,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交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交流范围第十二条人员交流可以在**公司部门之间,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公司部门之间进行。第十三条部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第十五条**公司党委应当注意选调有子公司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子公司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公司部门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公司员工到子公司任职。第十九条人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司人资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三)**公司党委党委与交流人员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四)**公司人资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人员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子公司董事会、经营层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般不同时交流;子公司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公司法》程序选举的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人员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一)**公司部门和子公司必须执行**公司党委关于人员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二)**公司党委必须严格执行人员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人员交流突击提拔员工。任何人不得借人员交流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三)员工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子公司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五)中层管理人员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中层管理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第二十二条实行人员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党委负责对人员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人员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员工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员工到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子公司经受锻炼,建功立业。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应关心爱护交流员工,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员工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员工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二十六条**公司党委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员工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资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