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工作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员工职业健康、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在建项目。第三条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环保检查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第四条建立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工程劳务班组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到人,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工地消防安全环保工作。第五条在项目建设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拟定现场的防火措施,按照标准配备消防灭火器具,并在施工平面图上确定现场的消防通道,设计合理的专用消防水管网,配备消防栓,高层施工时要设计消防竖管,保证消防水枪的射程范围。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生产区域及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应按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施包括消防水龙带、消防栓箱、灭火器、保温材料、消防标牌等。第七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经项目责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动火作业等级进行逐级批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并落实专人现场监护责任。(一)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二)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报本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第八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一级动火:①禁火区域内②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③各种受压设备④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⑤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⑥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二级动火: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①小型油箱等容器②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三级动火: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场所进行用火作业。第九条动火作业前首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一切易燃物,对临近洞口加盖防护,动火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离开前将现场余火浇灭,方可离开现场。如遇有四级以上大风,禁止动用明火作业,施工现场及材料库存放有易燃物品的地方、木材堆放区、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第十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及生产区域、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每月自行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灭火器材是否有效,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管理是否规范,整改是否落实等。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集团公司办公区域、子公司办公及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的消防及灭火器材的配备、使用情况,记录登记情况、确保完好可备。第十二条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条作业面配电盘、配电箱、变压器、电气设备等易燃易爆物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第十四条空压机、各种大型土方机械、机械设备、车辆配备专门型号的消防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第十五条施工项目区域内、职工生活区、食堂等生活设施,须设置灭火器材满足消防要求。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及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危险品和可燃液体,应储存在专用库房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及防火砂和消防水池,并设置醒目的警示(告)牌。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及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的储存应建立台账,对物品名称、数量及入库出库日期、危化品流向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控制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的库存量和使用流向。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及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应针对自身的特点对员工、民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及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若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第二十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和规范管理,上墙“五牌一图”,施工区与办公和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隔离防护措施;在施工区域、厨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Ø第二十二条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沟渠系统,施工污水排放应向县级所在地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产生的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三条施工场地应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现场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第二十四条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污染周围和大气环境。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物处理中心消纳。第二十五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地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第二十七条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宿舍室内层高不得小于2.5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超过6人。第二十八条施工机械噪声不振动扰民,应有相应的降噪减振控制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开工7d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二十九条白天施工噪声限值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施工时段在(22:00-06:00)需要办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公告居民。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依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