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习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习生的管理,正确评价实习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实习质量,合理确定实习生薪酬,集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习生是指在某一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到公司学习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非正式劳动用工,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资格及程序第三条资格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在校学生;(四)年龄在18-28周岁;(五)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专业;(六)身体健康。第四条实习程序(一)实习生个人申请;(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初核后提交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定。(三)签订《**公司实习生协议》。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要与实习生签订《**公司实习协议书》。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和实习生本人都不得随意解除实习协议,若实习生确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实习协议的,须征得公司同意。第六条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七条实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可终止与学生的实习协议。(一)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旷工或外出连续超过7天的;(三)病假超过1个月或事假超过15天的;(四)不遵守实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五)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留在实习岗位上的。第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可参照公司正式员工享受丧假。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实习期间实习生生活补助费按最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市)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按公司规定执行,不缴纳“五险二金”,参照《**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为实习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实习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公司实习协议书甲方:(实习单位)乙方:(实习学生)为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一、实习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二、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实习,若需变更乙方实习岗位,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就业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为元。三、实习期间,甲方尽量协调解决乙方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事宜,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习的,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四、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乙方在实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两项商业保险。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六、甲方与乙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七、协议补充条款: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各执一份,复印无效。甲方:实习单位(盖章)乙方:实习生生(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