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改进**公司监管方式、促进**公司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司全体职工公开相关国有企业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第二章公开的主要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内容(一)党务公开内容1.**公司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情况,党组织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2.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学习情况,党员教育活动计划和落实情况,先进典型的选树、优秀事迹的宣传报道情况。3.组织建设情况。**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职责,换届选举情况,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发展党员情况,党费和党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保障党员权利情况。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情况,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意见收集、整改落实情况。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励等事项,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6.联系和服务党员、职工情况。7.党员被函询、受纪律处分等情况。8.党风廉政建设情况。9.党建工作考核情况。10.群团组织工作情况。1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2.其他经党组织决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二)公司公开内容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2.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3.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的投资及招投标情况。4.重要的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5.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6.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7.职工招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先树优的条件、程序、数量和结果,干部职工的解聘和处分情况和理由。8.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任用结果。9.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三)财务公开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5.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6.董事会报告摘要。7.年度内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8.本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9.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10.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11.大额资金使用情况。12.《公司法》《会计法)》中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四)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属国有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市属国有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提供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公司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一般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一)**公司公告;(二)**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四)**公司干部职工大会、职代会、党代会等;(五)**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第九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资料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司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方便。第十一条拟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6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临督和保障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客观、准确、及时。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司公开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市政府国资委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六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