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管理,确保互联网工作群组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或企业员工、参与本单位项目(车间)建设生产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和本单位派驻海外工作等人员,以工作团队、职务身份为单元,利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工作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QQ群、智慧建投群、钉钉群等。第三条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第四条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建立实行审批报备制度,所有工作群组实行实名制管理。第五条互联网工作群组仅限于工作联系、沟通事项、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工作用途。工作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必须遵循中央精神、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在群组内发布与中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不相符的信息内容。第六条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的责任分解如下:党委宣传部负监督责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机关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群主、管理员、公众号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群成员负监督和规范使用互联网的责任。第八条对互联网群组管理的责任落实(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和考核,负责本单位互联网群组的审核和监督;(二)党支部拟建的单位公众号,必须经本单位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方可建立,已经建立运行的报本单位党委宣传部备案;(三)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群组功能规范群组名称,严格工作群组的运维管理;(四)群主负责入群成员审核、监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日常管理。每个工作群组均应启动群聊邀请确认功能,成员入群时,群主应核实入群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规范其群内昵称,向其强调自律规则、负面内容清单;(五)群成员必须认真遵守群组管理规定,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如有群组成员在群组内传播违法违纪违规信息、组织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经发现,群组其他成员要及时主动向群主报告,由群主在群组内及时有效处置,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进行处置。群成员未经群主批准,不得将群内涉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本群组外转发、传播。第九条对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的监督考核党委应将本办法实施情况列入党建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党委宣传部门可与相关人员签订承诺书、责任书(附件1、附件2)以明确责任,不定期对本单位规范使用互联网群组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十条其它要求(一)党组织要把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规定列为职工、农民工的入司、入场教育内容;(二)党组织要把本办法列为两级班子、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培训学习内容;(三)党组织要把本办法作为党员干部规范使用互联承诺书的内容;(四)因项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群组的(含到本单位进行劳务输出的工人班组、工人),执行报备审批程序和实名制管理,接受本单位和项目部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五个工作日内解散该工作群。第十一条群组内不得发布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十一)泄露企业核心机密;(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措施和办法党委宣传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限令立即整改;(二)解散相应群组;(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对群主和相应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属于违法违规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