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第十条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四)从事畜禽养殖;(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第十二条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户供水。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二)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要求;(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四)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确保饮水安全。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其他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设施施工或者检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就中生心主六片重仕不白坦前强的应业在给快的同十生田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供水单位开展演练。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水单位话当补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二)不得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四)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用水量对相关用户以及其他责任人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拓展阅读解读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为确保用水安全,《办法》规定,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从事畜禽养殖;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末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