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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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制度汇编目录1.xx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22.xx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53.xx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84.xx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105.xx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3xx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四)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第九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条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第十二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十五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六条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xx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评议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第四条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议工作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议等形式开展。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第五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第六条社会评议的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第八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九条本制度由xx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办理程序进行。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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